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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是基于经济管理活动的需要产生并发展的,财务报告作为会计信息系统的终端产品,必然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从管制的角度看,财务报告的内容可分为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强制性披露是按照公认会计原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必须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内容;自愿性披露是公认会计原则和其他法律、法规未作要求,而企业自愿披露的内容。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我们可以看到投资人、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谈判力量在增强,在管理当局与其他利益相关者针对会计信息的博弈过程中,地位有所提高,管理当局必然也会更多地考虑他们的利益,这也正是管理当局进行自愿披露的根本原因所在。本文的主旨是研究在我国特有的市场环境和制度背景下,上市公司是否有动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影响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因素是哪些? 本文以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和信号理论作为理论支撑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产生条件进行了深入地探讨,并且在文献和实证统计的基础上对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现状进行了描述。在理论和现状分析基础上,本文提出了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与公司股票价格呈正相关关系的研究假设,利用家电行业上市公司的样本进行了验证;同时构建多元线性回归模型,试图发现影响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的因素。 本文分为七章,第一章是导论,提出本文的研究问题和研究背景;第二章是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定义进行了界定,并且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分析了自愿性信息披露产生的动机;第三章是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现状概述;第四章是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检验;第五章是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研究;第六章是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偏差与质量监管;第七章是研究结论、展望及局限性。 本文的研究结论如下: 1.自愿性信息披露有其存在的基础。自愿性信息披露由于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的风险,能够减少代理成本。投资者对于财富的追逐必然导致其对信息的需求,而经营者通过自愿性信息披露可以减少公司价值被低估的可能甚至增加公司的价值。 2.我国目前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广泛存在,但是整体水平比较低。这与整体市场机制有直接的关系。 3.实证数据的检验支持了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动机,也说明信息披露的水平可以通过资本市场反映出来,即投资者认可这种行为,并依此做出投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