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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公力救济方式有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和刑事救济三种,这三种方式互相协调共同维护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良性运行,从而保障经济社会的有序健康发展。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完善,在国内外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我国日益形成了一张较为严密的防范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网络。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生活方式的变化,新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层出不穷,面对猖獗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显然止步于民事和行政保护是远远不够的,运用刑法保障手段对于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至关重要。本文主要围绕一些新型的侵权行为是否已经纳入刑法规制以及是否应当援用刑法予以规范这两个问题进行论述。本文共由四个部分组成,在总体结构上为总分结构。第一章为总论部分,主要厘清了与知识产权和刑法保护相关的基本概念和理论;第二章至第四章为分论部分,分别论述了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领域的新现象。具体而言,本文第一章主要总结论述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基本概念、基础理论以及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发展趋势。其中在基本概念部分对知识产权的定义和特征、知识产权犯罪的定义和特征、刑法保护的定义和特征做了详尽论述;在基础理论部分,主要论述了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和刑法保护知识产权应当恪守的基本原则;最后在探究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发展趋势一节,总结了发展历程并展望了未来发展方向。第二章论述了著作权领域的新型侵权行为即网络传播行为的刑法规制。第一节客观梳理了刑法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第二节花费较重笔墨探讨网络传播行为的刑法应罚性,并对当前刑法规制这一行为的得失做了评判,最后对刑法应当如何规制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的犯罪提出对策。第三章分节论述了商标权领域服务商标侵权行为、驰名商标淡化行为和反向假冒行为的刑法可罚性。在论述中,主要遵循了以下思考逻辑:首先探讨该行为是否已经纳入刑法规制,是否应当纳入刑法体系;其次分析其应当或不应当纳入刑法体系的原因;最后对该行为的规制方式提出建议。由于专利权的刑法规制方式较其他知识产权而言有一定特殊性,即刑法仅对假冒专利标识的行为进行评价,而未对其他任何专利侵权行为做出评价。因此,第四章主要论述了增设专利侵权罪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