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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提出、推进和领导的,在幅员辽阔的农村地区落实的一项旨在推动和保障农村基层民主,规范村民利益诉求表达,促进新农村和谐建设的一项基本宪政制度。一九九八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依据宪法将人民主权原则在微观形态的表现形式做了较精辟的制度设计。该制度的施行使广大农民切实地感受到了主人翁的优越感和自豪感。应该说,该制度颁布实施的这些年来,村委会在推动基层民主,搞活农村经济,管理农村公共事务方面起过积极的作用;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在现代民主法治精神的要求下,村民委员会在促进和保障村民自治方面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大致说来,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的组织形式,缺少必要的维持其存在并丰富其内涵的相关要素,这也导致了村民委员会在现阶段发挥作用的途径不畅,力量不足,影响不大。因此,本文以进一步完善村民委员会制度为目的,从中国式的民主角度出发对村民委员会在村民自治中的地位和作用作一理论上的梳理和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