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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改革是促使农村土地合理利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方面。然而,现行的土地立法和政策对于其流转有较多的限制和行政干预。这种做法忽视了客观现实的需要,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构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对于推动我国土地立法的发展,保护农民利益,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使用权流转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指明本文的研究对象,分析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主要形式,并对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分析,指出国家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一直是采取限制的保守政策。虽然目前国家己经对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流转的政策有所放宽,但是在制度和法律上还不完善。接着对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指出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禁止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而在利益的驱使下,集体建设用地又大量“隐形入市”,反映了现行制度的不合理和低效率。并指出法律应当适应实践需求,承认并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使其从合理不合法的“隐形入市”转向合法的“显形入市”。然后以芜湖和苏州为例,对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改革的效果进行实证分析,总结了其在流转的程序、流转产权变更、流转收益分配等重要问题方面的经验,并进行了客观评价。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深入剖析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最后,本文认为,法律应当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进入市场流转。为此,应借鉴国有土地市场建设的经验,在法律中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程序;建立合理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管理措施;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登记制度;培育和发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中介机构;改革相关的一系列配套制度,包括产权制度、土地征收制度及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