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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近年来商标侵权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商标权利人的权利意识不断提高,我国新《商标法》首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主观上具有恶意且侵权情节严重的侵权人以多于其实际获利或商标权人的实际损失的数额进行赔偿。但是惩罚性赔偿条款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值得我们研究和讨论。我们选取了适用新《商标法》的涉及到惩罚性赔偿的案件37件,以此为样本进行分析,发现这37件案件全部采用了法定赔偿制度确定赔偿数额,有7件案件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原则时考量了惩罚性赔偿的因素。经过对案例的具体分析,我们发现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中存在着法定赔偿适用泛化且“惩罚性”特征凸显,法院在“恶意”“情节严重”的认定中缺乏统一标准以及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计算难,商标“许可使用费”实践中多无法进行参照等问题。对比其他国家和地区,美国、加拿大、我国台湾地区等都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综合前面国家和地区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在侵权人有主观故意的侵权行为中适用,一般会规定一个惩罚性赔偿数额的最高上限,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规定以补偿性赔偿数额为计算基础,按照其倍数进行确定。我国应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结合本国实际,完善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具体包括严格适用法定赔偿,细化“恶意”“情节严重”认定标准以及完善举证责任分配,明确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