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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由于违法行使职责而必须承担的经济性责任,本文称之为公务员行政赔偿责任。为构建公务员行政赔偿责任的完整体系,体现人文关怀,促进依法行政目标的实现,本文通过对公务员违法行政赔偿责任模式的比较分析,结合实际,提出选择和优化建议:沿用“完全对内赔偿责任”即“行政追偿”模式,完善行政追偿立法,强化行政推动和监督。第一部分的理论界定对公务员,行政赔偿责任模式等反复提及的中心词汇进行了限定和解释,指出本文所要研究的是行政系统公务员因为违法行政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而应当承担的经济性的责任,它不仅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