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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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每个民事主体所固有的权利。随着学界对人格权认识的不断深入,人们越发发现这一权利的重要性。人格权的保护从消极防御模式发展到积极确权模式,人格权请求权进而也呈现与侵权请求权分离的特征,这给人格权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人格权被侵害之后的损害结果的不可逆性在当今的网络社会中被无限放大,人们对人格权全面保护的期待愈加强烈。以社会要求为契机,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从实体法上确立了侵害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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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每个民事主体所固有的权利。随着学界对人格权认识的不断深入,人们越发发现这一权利的重要性。人格权的保护从消极防御模式发展到积极确权模式,人格权请求权进而也呈现与侵权请求权分离的特征,这给人格权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人格权被侵害之后的损害结果的不可逆性在当今的网络社会中被无限放大,人们对人格权全面保护的期待愈加强烈。以社会要求为契机,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从实体法上确立了侵害人格权的禁令制度,不仅加强了我国对人格权的保护,同时也突出体现了民法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而禁令制度也完善了人格权的保护体系,将损害预防的时间提前,尽可能在尚未发生损害结果时就阻止侵害行为,从而达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但实际上人格权侵害禁令是我国此次《民法典》中的独特的全新制度,放眼世界也没有一模一样的保护措施,所以这也为司法适用带来了不小的挑战。评价一部法律的好坏必须将其置于实际运用之中,人格权侵害禁令只有通过真正适配其性质和功能的适用程序才能更好的发挥其保护作用,立法目的才算真正实现,而要达到目标不能一蹴而就。本文从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分析了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源流与嬗变,得出我国现行法中规定人格权侵害禁令符合对人格权保护的客观发展规律,从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性质辨析中得出其兼具实体与程序双重属性,在此种特殊性下,人格权侵害禁令自然有着其所独有的特殊功能。接着通过实践分析,总结人格权侵害禁令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发现了该制度在适用中面临着诸多困境,而造成这些困境是由于对人格权侵害禁令适用程序属性含糊,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存在漏洞,并且司法实践不规范。最后对人格权侵害禁令的适用程序做出了初步建构,在正确界定其性质基础上,明确了人格权侵害禁令的适用程序,并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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