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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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断刑中法定加减事由与我国量刑情节在构造和分类上大体相同,但二者在应用方面截然不同。加减事由修正法定刑,形成处断刑的立法根据,量刑情节调整基准刑,是影响宣告刑的根据。将分属不同类的二者进行比较,原因在于未形成对处断刑的正确认识,即未从处断刑的定义之争中理清法定加减事由和酌定减轻事由才是处断刑形成的根据,以及未能正确认识处断刑立法的类型化特征。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思考我国是否存在处断刑。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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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断刑中法定加减事由与我国量刑情节在构造和分类上大体相同,但二者在应用方面截然不同。加减事由修正法定刑,形成处断刑的立法根据,量刑情节调整基准刑,是影响宣告刑的根据。将分属不同类的二者进行比较,原因在于未形成对处断刑的正确认识,即未从处断刑的定义之争中理清法定加减事由和酌定减轻事由才是处断刑形成的根据,以及未能正确认识处断刑立法的类型化特征。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思考我国是否存在处断刑。减轻处罚、限制加重、数罪并罚和想象竞合从一重罪时重罪最低刑低于轻罪最低刑的处理方式并不属于处断刑。混淆处断刑与量刑情节是主张引进处断刑的主要原因,虽然处断刑的根据与量刑情节在构造、称谓、分类等方面大体相同,但二者的功能、应用等截然不同,酌定减轻事由与酌定量刑情节之间更是截然不同,贸然引进处断刑势必会冲击我国刑罚结构。研究处断刑能在法官自由裁量权和量刑情节冲突的处置方面带来反思。处断刑模式下法官裁量权存在多种变化,而量刑规范化改革以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为主,对比二者,我国目前的处理方式符合我国的司法发展程度。量刑情节冲突时,区分责任刑情节与预防刑情节能否解决问题,促进量刑公正,是争论焦点。加减事由与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相关规定中,均未对二者进行区分。此外,我国目前解决量刑情节冲突的处理方式带来的问题,并不会因上述二者的区分而得以解决,反而会带来二律背反的问题,责任刑情节与预防刑情节的划分标准模糊也使得其理论支撑不足。因此,区分责任刑情节与预防刑情节不是解决量刑情节冲突的良策。我国并不存在处断刑,研究处断刑能为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提供新的思考角度,但量刑规范化改革视野下处断刑的立法价值无法在我国体现,引进也无法解决我国目前量刑规范化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此外还会引起现行刑罚结构的不适,因此,处断刑不宜引进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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