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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遇到困难无法继续经营时必然要经过合法有序的法律程序退出市场,依法清算作为公司退出市场的必经程序,对公司、股东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尤为重要。清算义务人作为启动清算程序的法律主体,对构建合法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具有重要作用,司法实务中部分法律主体为了自身非法利益在公司解散后拒不清算、恶意虚假清算以及未经清算即注销公司,这种行为既对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也不利于构建合法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本文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公司清算义务人的基本概念及清算义务人主体范围进行界定,通过清算义务人概念内涵的界定为清算义务人的主体范围的确定以及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的认定提供概念基础。同时,通过对清算义务人与清算人的联系与区别的分析,能够更加清晰的明确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清算阶段的具体职能定位。对于清算义务人主体范围进行界定,首先对清算义务人界定的理论依据即公司控制权理论与诚信义务理论进行分析,通过对具体理论依据的分析并结合司法实务案例的探讨,将公司治理过程中不同的法律主体是否能够担当清算义务人予以界定。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对公司享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控制权同时也负有相应的诚信义务,因此应界定为清算义务人。因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公司规模小、股东人数少的特点,各股东同样对公司享有法律上和事实的控制权,同时也对相应的权利主体负有诚信义务,因此有限责任公司中不论是控股股东还是非控股股东都应界定为清算义务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因其独特的法律地位,对公司并不享有法律上的控制权,其在公司解散清算阶段承担的是消极的不作为义务,因此公司实际控制人非公司清算义务人。本文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认定的法理基础进行分析论证,通过对法定义务向法定责任转化、债权侵权理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分析为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的认定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首先,从法理学角度对法律义务向法律责任转化浅显加以分析并结合公司解散清算的具体义务明确清算义务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次,对债权侵权理论在我国的发展现状概述、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认定适用债权侵权理论的合理性以及基于债权侵权的特殊性适用该理论所应具备的严格条件的分析为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认定提供法理依据。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分析重点在于通过对二者在相关方面的对比分析,明确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的认定参照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合理性。通过上述三种不同性质的法理基础的分析,最终达到为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的认定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本文第三部分主要是对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进行探讨,2017年3月通过的《民法总则》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款虽然对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的承担给予了肯定,但是对于清算义务人应承担何种责任,如何认定并未明确给出解答。因此本文该部分以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认定的法理基础为依据结合具体的司法实务案例,将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分为强制履行清算责任、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以及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清算义务人不同的民事责任类型结合相应的司法实务案例对其进行具体分析,从而对清算义务人因不同的法律行为造成的不同法律后果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