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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五章组成,约20万字。第一章论述了西方现实主义法律运动的基本发展脉络, 介绍了欧洲与美国现实主义法律思想的不同表现形式,区分了现实主义法律运动与法律现 实主义两个不同的概念,分析了现实主义法律运动产生的社会、历史与人文根源,基本主 张,时代影响以及对我国进行法制改革的借鉴意义。文章提出,现实主义法律运动的基本 精神在于从实际出发,将书本上的法律与现实中的法律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将法律过程放 到整个社会发展过程之中进行考察。本章认为,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从制度 上保持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协调发展,应是中国法制改革的精神论纲。本章还回顾了“五四” 新文化运动的思想解放意义,指出它与西方的现实主义法律运动具有共通的认识论基础。 第二章研究了构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如何保持法律制度与社会之间的协调发展。在 考察了发展中国家现代化的实现方式以及立法在其中所起的巨大推进作用以后,文章提出, 由于变法模式是以立法作为现代化的推进手段,因此使立法和整个法律体系面临着与市场 经济的根本需要相互脱节甚至二律背反的可能。这样,在构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时不但要 发挥立法的推进作用,同时也要充分发挥市场的自发机制,消除立法与市场之间的冲突根 源。对于我国目前立法理论与实务界过于就法论法,将立法与市场相互割裂的做法以及立 法法中所反映的立法思路,文章提出了要实现变法模式与自发模式的结合,实现变法模式 的民主化与科学化。本章还探讨了公、私法划分对于我们构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指导意 义。 第三章研究了行政权在法制改革中的地位以及对行政权的合理定位问题。在回顾了法 治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历史沿革以后,文章重点探讨了行政立法权在现代社会的必要性以 及对行政立法权控制方式的多样性。分析了利益平衡论、司法能动论、私法优位论、议会 监督论、效益优先论等法治行政原则对于当代行政法的重要意义。文章指出,法律与社会 之间协调发展要求对行政权进行合理的定位,既要发挥其推动社会进步的工具作用,又要 对可能的滥用施以有效的监督。在分析了我国对行政立法权的监督方式之后,文章提出我 国已经呈现出对行政立法权的类型化控制倾向,其结果必然会导致法律与社会的分离,使 行政权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文章提出了在行政权控制领域实现法律与社会有机统一,从 类型化控制方式中摆脱出来的具体建议。 第四章研究了司法过程与社会发展的关系问题,提出司法制度必须满足独立、开放与 能动三项要求才能使司法过程与社会发展保持同步。尤其在发展中国家,由于它们未能经 历过法律制度的独立发展阶段,司法独立的地位并不牢固,在此背景下要求司法开放,极 有可能会危及脆弱的司法独立,并使司法独立的目标更加遥远;或者,在另一个极端,机 械地以发达国家早期的经验为依据,以司法独立为名盲目地排斥司法开放,最终使司法走 入自我封闭,与国家的现代化过程脱节。因此,文章就处理好司法独立、开放与能动之间 的关系,保持司法制度与社会发展之间的良性互动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探讨。 第五章研究了与开放的法律制度相适应的法律教育的基本特征,提出当代法律教育的 基本目标是实现法律实践训练与法律理论学习的结合,法律知识教育与普通常识教育的结 合。只有了解法律实践,才能超越书本上的法律规定,深入到社会生活之中;只有从经济 学、社会学等普通常识的角度观察法律制度,才能充分发挥法律制度的工具作用,推动社 会不断向前发展。在此基础上,文章对我国的法律教育所存在的实践性不足与开放性严重 缺乏的原因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提出法律教育改革应从增强实践性与开放性两个方面进行, 以保证法律与社会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