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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议制,是由选举产生的代表或者代议机关来代表人民掌握国家决策权力的一种民主形式。代议制民主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程序政治,其优势就是在于按规则开会和议事,从而使会议上通过的决议具有正当性。现代法治国家普遍实行代议制民主。在资本主义国家,代议机关是议会。在我国,代议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则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实施的是一种间接民主,由全国人大代表来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如何使全国人大能够规范有效地运行,发挥出代议机关的优越性,使人民的意志得到充分的体现,这就需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规则发挥有效规范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于1989年4月4日公布实施,至今尚未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入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于1987年11月24日公布实施,并于2009年4月24日进行了首次修改。以上两部议事规则自实施以来,基本上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总体上适应了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行使职权的需要。但是,随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许多立法之初没有想到和顾及的问题也随之产生。这让我们认识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规则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全国人大常委议事规则修改的基础上,应当对全国人大的议事规则的相关问题进行必要的探讨。本文试图立足于实际,通过对资本主义国家议会制度的比较分析研究,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议程序和议事程序为中心考察,对其运行情况作出基本评估,针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所面临的问题和困境,探索具有我国本土特色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