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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正处于伟大的变革时期,社会结构正在发生重大的变化。近些年来,司法领域出现了较严重的腐败现象。笔者认为,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体现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特别是法治文明的窗口;司法公正,国家法制才有权威,社会才能安宁稳定,人民才有最后的依靠;司法腐败,则公民权利得不到保障,法制权威得不到维护,严重的司法腐败还会引发其他领域的腐败。腐败不除,国无宁日。
司法权必须获得正当性。根据人民主权和权力制衡原则,司法权的正当性主要由司法权来源的正当性、司法权内容的正当性、司法权形式的正当性、司法权主体的正当性和司法权行使的正当性构成。这五个方面的正当性代表了司法权的品格和形象,构成了法治社会宏大架构的拱顶,保证其稳定的基础和坚韧的结构。
这五个方面中,任何一个方面的残缺,都可能导致司法权的异化。一般来说,司法权的异化,呈现以下几种状态:一是司法权观念的异化,其代表性思想是“法律工具主义”与“法律虚无主义”;二是司法权形式的异化,其典型表现在于司法的不独立;三是司法权内容的异化,即司法权的核心或最高目的不是保障公民的权利,促进自由、平等、公正价值的传播和民主、宪政制度的实现,而是维护特权和牟取私利;四是司法权主体的异化,一些不符合司法工作条件的人员进入司法队伍,导致适格司法权主体的缺位;五是司法权行使的异化,司法人员违反正当程序原则,不依法司法。司法权的异化,扭曲了正常的司法关系,而不正常的司法关系一旦受到权、钱、色、情、势的干扰,必然产生司法腐败。司法腐败的本质在于司法权的异化。
本文通过对中国司法腐败典型案例的分析,揭示出当代中国司法腐败案件呈现“交易性”的特点,主要表现为“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情交易”、“权色交易”等形式。在此基础上,从司法权正当性的视角,揭示出司法腐败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社会转型的影响、司法体制的缺陷、公众法律权利观念淡漠、法官选任制度的不完善和监督机制不健全。
要遏制司法腐败,保障司法公正,必须按照司法权的正当性对司法权进行配置。从中国国情出发,应该采取由人到制度的思路。从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入手,强化监督机制;从体制上进行改革,实现司法独立,打牢遏制司法腐败的制度基础。具体来说,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实行改革:树立理性的司法观、从体制上保证司法独立、完善司法人员选任制度、健全司法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完善司法人员保障制度、完善法官惩戒制度、完善诉讼制度、健全司法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