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人权保障”原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于2012年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确立使得刑事司法领域关于保护平等权利和自由的理念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对于我国而言,最缺乏权利和自由保障的群体当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个群体。在选择刑事强制措施的类别上,这个相对弱势的群体显得较为被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的刑事强制措施主要分为羁押型和非羁押型两类,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法定刑事强制措施之一,适用期间为刑事犯罪侦查开始至法院宣判之前。与五种强制措施一样,其主要任务是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取保候审的适用区别于其他几种措施,主要适用于无羁押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作为相对人身自由的交换,取保候审要求犯罪嫌疑人不得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由此,被取保释放的人多了,被羁押的人自然就少了。羁押型和非羁押型呈现出一个此消彼长的关系。可见取保候审的存在,不仅能够有效降低羁押率,而且能从一定程度上降低司法成本,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然而此次修改并没有使得取保候审的预设功能完全发挥出来。虽然有些地方加大了取保候审的应用,效果依旧不明显,调查显示我国大陆地区取保候审的适用率没能超过20%。国际上通行的保释制度与取保候审类似,然而却发展较为完备,借鉴保释制度完善取保候审就成了题中应有之意。保释制度首起于英国,之后美国、加拿大等国家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甚为广泛。在传统的英美法系国家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强制逮捕到案后,除了特殊情况外,一般都能获得保释,即所谓的“保释是常态,羁押只是例外”。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准予保释,决定机关也要有法定理由,确保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来自国家机关的非法侵犯。究其根源,不难发现这些国家无一不很好地贯彻了“无罪推定”的原则。到底是理念上的差异,还是制度上的不完备,导致保释制度与取保候审的适用效果有如此之大的差别?取保候审到底为何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效用?如何才能突破20%的适用瓶颈?这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本文将以研究我国香港保释制度的缘起、改革与发展,并探究我国内地取保候审的法律定位、功能及现状分析,着力找出保释制度与取保候审在理论与实践的区别所在,借鉴香港经验,完善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