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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具体规定,各个国家间并没有统一的制度规定。例如我国实行的是一般授权模式的集体管理制度,德国等欧洲国家实行的是强制性的集体管理制度,而北欧国家实行的是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基于权利人的授权对会员权利人作品实施管理,同时基于法律的规定,将其管理对象延伸至非会员作品,所以延伸性集体管理的对象涉及会员作品和非会员作品,除非非会员权利人明确地拒绝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文章主要介绍了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分别对北欧国家的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和我国《著作权法(草案)》中提出的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进行法律定性并给出笔者的评析,在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利益平衡理论,笔者对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法律定性给予自己的认识;最后,在分析全文的基础上,提出建立我国的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构想。本文的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一般理论。这一部分概述了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基本概念、特征以及该制度具有的功能价值。指出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的目的是在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使得使用者更有效地利用作品,最终也是为了实现使用者、权利人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第二部分是北欧国家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主要介绍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在北欧国家的建立与发展,该制度在北欧国家得以良好运行与北欧国家的政治形态、社会环境以及特殊的文化背景密不可分。北欧的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具有将权利人意思自治和国家权力干预巧妙地结合的特点,使得该制度得以发挥其最大的优势。但是,该制度依然具有一些不可规避的缺陷如私权的“被代表”等。第三部分是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法律定性。从北欧国家的著作权立法来看,基本上将著作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视为权利限制的手段,而从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草案)》中则是定性为权利的行使方式。笔者则认为,为了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更好地避免使用者面临侵权风险,结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视为权利限制的手段更为合理与妥当。第四部分是我国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构建。首先介绍我国构建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次介绍目前在中国构建该制度存在的障碍,如权利人对集体组织的不信任、对集体管理组织垄断性的质疑、私权自治意识的增加等。最后,提出构建我国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措施。如改革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运行和监督机制。在立法体系和监督体系内不断完善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第五部分是结论部分,综合全文所说,对全文的研究内容进行最后的概括性总结,表明笔者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