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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城市化使农民的住房被征收,在农民获得不菲补偿的同时,关于补偿款和安置房权属纠纷的矛盾也凸显出来,此类纠纷诉至法院的为数不少,有的长期争讼不休,成为影响家庭和谐与社会和谐的不利因素。切实解决这类纠纷具有很大的社会意义。现行立法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农村住房与宅基地使用权的关系等内容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上对这些问题也存在一定争议,这给司法实践中解决此类纠纷带来困难。本文拟从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农村住房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的关系、征收农村住房时的征收对象、拆迁安置房的性质等问题着手,力图重新界定我国农村住房与宅基地使用权的关系,建立农村住房拆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认定标准。本文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村住房所有权是两项独立的物权;农村住房所有权本身没有任何特异之处,但宅基地使用权却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征收农村住房时有两个征收对象,除房屋所有权以外,还包括另一个特殊的征收对象——宅基地使用权;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特殊的社会保障特性,使得拆迁安置房在一定程度上也承继了这种保障特性。因此,传统的用农村住房所有权认定农村住房拆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认定标准不符合立法原意,应该秉承房地适当分离的原则,结合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来认定农村住房拆迁安置房的归属。本文包括引言、正文、结束语三部分。正文共三章,内容如下:第一章论述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住房所有权的性质及相互关系,指出宅基地使用权不仅是一种用益物权,更具有重要的社会保障特性。通过对现行房地关系理论的分析,指出“房地强制捆绑”模式并不完全适用于农村住房和宅基地使用权,在此基础上总结出认定农村住房所有权的标准。第二章论述农村住房征收和补偿安置。首先对征收和补偿的一般理论进行概括,然后对我国现行的征收和补偿规定作出归纳。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征收农村住房时的征收对象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拆迁安置房是两者的同等价值调换。第三章以上海为例论述农村住房拆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认定标准。以上海为例,列举司法实践中认定农村住房拆迁安置房所有权的不同观点,承接上一章内容指出拆迁安置房是对被征收对象的价值补偿,但拆迁安置房也承继了宅基地使用权的保障特性,其保障特性会对所有权认定产生影响。最后提出本文的拆迁安置房所有权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