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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伴随着我国近几年来经济发展中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而逐年上升的多发常见性犯罪。特别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不仅扰乱了公共交通安全秩序而且严重危害了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和财产安全,是目前我国公共交通安全中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我国现行《刑法》与2000年11月司法解释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后,虽然给司法实践部门提供了处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理论和实践依据,但在司法界和理论界都仍有不同的看法,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通过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基本问题中的概念、相关的法律法规、法律地位及逃逸行为的性质和逃逸行为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进行剖析,进而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针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立法及司法解释的缺陷问题在参考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立法状况与处理办法以及我国学者对交通肇事罪的立法建议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交通肇事立法的建议。本文在引言中介绍了我国有关处理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的立法状况,以及由此所带来的实际问题,进而表明了作者的写作目的。正文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基本问题入手,探讨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概念。所谓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不履行法定的抢救伤员与财产、报案、接受处理的义务,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通过研究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相关的立法、司法解释以及法律地位,揭示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实质:不是处罚逃逸行为本身的作为行为,而是处罚其逃逸行为所导致的抢救伤者和财产的义务的缺失和逃逸责任的认定的不作为行为。其中,笔者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表现形式进行了着重的剖析。认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直接客体是公共安全中的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体方面法律并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其应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一致;主观方面则是故意。另外,与交通肇事逃逸关系密切的“因逃逸致人死亡”也是本文的一个重点议题。笔者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是指行为人在肇事后致他人重伤有生命危险之时,不履行救助义务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逃逸,致使本来可以救活的被害人由于没有得到及时的救助而死亡。其罪过形式或者是过失,或者是间接故意,并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与处罚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概括。本文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是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立法完善。笔者通过对有关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立法及司法解释所存在的缺陷进行辨析,参考国外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交通肇事犯罪的立法状况和处理办法,提出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从交通肇事罪中单列出来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罪的立法建议,并对该建议进行了相关的法条设计,即将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完善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增设的交通肇事逃逸罪的法条设计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有逃逸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