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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既能使犯罪人重归社会,预防其重新犯罪,又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的权益,提升被害人地位,是当今世界刑事科学领域内的重大难题。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的主要任务是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过多地强调了对犯罪人员的惩罚,而忽视了预防犯罪和保护人民,尤其是对被害人的保护。因此,我国目前刑事司法的许多弊端便暴露出来,诸如监狱人满为患、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和精神伤害得不到有效补偿等诸多问题。恢复性司法正是传统刑事司法在理论上面临困惑和在实践中遭遇挫折的基础上产生的,它认为犯罪是个人对个人的侵害,强调被害人所受伤害和解决犯罪问题,关注的是犯罪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应该如何消除犯罪造成的负面影响,为了和解与恢复可以进行协商和补偿。恢复性司法是传统刑事司法理念的转换,恢复性司法的模式强调的是补偿和预防,而不是传统刑事司法的单纯强调惩罚。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由西方国家所发起的恢复性司法运动,在联合国的推动下,不仅成为刑事法学理论研究的热点,而且也成为一些国家刑事立法改革的内容和未来刑事司法发展的方向。在我国,能否借鉴恢复性司法的模式,构建中国特色的恢复性司法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在本文当中,笔者对我国借鉴恢复性司法模式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有疏漏之处,妄请各位刑法学界前辈、广大同仁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