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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利益的损害就是指在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下,债权人能够因为债务履行而应获得的利益,但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而导致有效成立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没有实现而产生的损害。期待利益损害赔偿所要达到的目的就是使受害方恢复到如若合同能够顺利履行其所能够达到的状态。期待利益损害赔偿在违约损害赔偿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但是期待利益损害赔偿在我国并没有明确地规定在法律条文中,关于其范围的解读也比较多,大家众说纷纭。笔者主要通过对比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及国际立法的规定,得出期待利益损害赔偿所包含的范围—期待利益的损失应该包括两部分利益的损失,即所受损害与所失利益。同时,期待利益的特征及期待利益与可得利益、所受损害及信赖利益的关系,在本文中也有相关论证。在期待利益损害赔偿的计算中,计算方法与计算标准的确定必不可少。期待利益损害赔偿的基本计算公式为:期待利益损害赔偿额=价值损失+其他损失﹣避免的支出﹣避免的损失。在这一公式中,价值损失、可避免的支出以及可避免的损失在不同的情况下有不同的计算方法,因此在本文中,笔者介绍了这三种因素的计算方法,同时介绍了违约赔偿中常用的两种赔偿方法具体计算方法与抽象计算方法。另外,还有其他三种计算方法约定计算法、类推计算法及估算计算法。在确定计算方法后,计算标准的确定对于期待利益损害赔偿的计算来说也至关重要,主要包括时间标准、地点标准和价格标准。期待利益损害赔偿主要依循的赔偿原则是完全赔偿原则,但是在现代合同法约束下,法律规定了关于期待利益损害赔偿的几种限制规则,主要包括可预见性规则、过失相抵规则、减轻损失规则与损益相抵规则,这些限制规则保证了合同法的公平性与公正性,不仅使受损害的一方的损失得到了补偿,也同时限制了其有可能得到的利益,另外,在具体内容上可预见性规则考虑到了违约方的可预见程度,减轻损失规则规定了受损害方有减轻损失的义务,过失相抵规则排除了受害方存在过失的情形。我国期待利益损害赔偿的立法存在不足并亟待完善。我国还没有在法律中使用期待利益损害赔偿这一名词,但是从法律条款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受害方可以获得的损害赔偿的范围与期待利益损害赔偿的范围相符。当然,期待利益损害赔偿在法律与实践中都要受到一定规则的限制,我国法律也有这方面的规定,例如在《合同法》第113条及第119条就分别规定了可预见性规则及减轻损失规则。但是,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具体规定赔偿的计算方法与计算标准。因此,笔者提出了几点关于期待利益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制规则、计算方法与计算标准的立法建议,我国在以后的立法中可以参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相关规定,对期待利益损害赔偿加以界定,以完善我国的合同赔偿制度,从而更加公平地保护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