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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虚拟财产市场的发展迅速不可避免引发了许多问题,有关虚拟财产的纠纷频繁发生,而我国法律几乎没有关于虚拟财产的保护制度。本文不纠结于虚拟财产的性质争论,而是从制度建立的角度出发,基于实践经验的总结,以期构建一个能够为虚拟财产提供确权以及估值功能的虚拟财产登记制度。全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共三部分。第一部分,虚拟财产保护制度概述,从最近几年的统计数据综合分析近年来互联网的发展态势以及虚拟财产的发展趋势,从发展趋势看出虚拟财产已经深入生活,需要法律调整。与传统民法调整的财产相比,虚拟财产具有特殊性,表现在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依附性、价值性以及稀缺性,正是这些特征使得其能够成为财产但是又与传统财产相区别。也正是因为虚拟财产的这些特性,目前世界各国都没有关于虚拟财产的完善的保护制度,但是虚拟财产的发展态势又促使国内外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探索,其中国外探索以美国与韩国为代表,而我们国内的探索则包括了虚拟财产账号公证以及虚拟财产保险。但是这些制度都不能完全解决我国虚拟财产保护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虚拟财产登记制度的引入,首先提出虚拟财产登记的概念,其次提出虚拟财产登记制度的基本依据是传统登记制度的特征以及虚拟财产的特性,整个虚拟财产登记制度的构建具有可行性与必要性。虚拟财产登记制度的可行性主要体现在:第一、制度基础可行,即其与传统登记制度产生的原因一致;第二、登记技术可行,即现有的硬件技术与理论原则可行;第三、法律理论可行,即从虚拟财产登记制度法律属性探讨,其具有可行性。虚拟财产的必要性则与我国目前虚拟财产存在的缺陷相对应,体现在明确虚拟财产权属、规范虚拟财产管理、明确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权利义务、扩大我国法律国际影响力、评估虚拟财产价值等几个方面。第三部分,虚拟财产登记制度的构建,与一般制度构建相同,虚拟财产登记制度的构建也包括基本原则、主体、内容、方式、效力以及救济六个方面。虚拟财产的特性决定了虚拟财产登记制度的自愿、便捷、安全、公示原则。具体来说,主体包括了登记人、登记机关,同时还有登记关联人;在方式的考察上,鉴于网络的开放性与时效性,应当采用在线实时登记的方式;登记对于虚拟财产具有权属归属证明、交易凭证的效力,在虚拟财产权遭受侵犯时,还具有价值评估的效力;在救济方面,对传统的不动产登记异议制度进行分析,设置虚拟财产登记异议,主要从虚拟财产登记异议的两个不同点进行分析与构建。虚拟财产登记异议的不同首先是异议期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性而应当缩短,其次在于虚拟财产异议的警示效力需要通过网络服务提供商实现,这就决定了虚拟财产登记中心需要对网络服务提供商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