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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型基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主要的组织形式)的治理结构在理论上很完善,但它在实践中存在着由于监督渠道无法有效实现而出现基金管理公司受到投资者的监督较少的不足。在我国,法律监管不健全、市场机制不完善、基金管理公司内控机制薄弱使得这个制度上的缺陷负面作用非常突出。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或其他重要关系人有时会不顾中小基金持有人利益,进行的各种违规投资,谋求他人利益或自我利益。2001年初,为规范基金运作,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中国证监会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比例必须达到1/3。但该规定对独立董事功能定位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同时也没给出独立董事如何监管基金管理公司的具体措施,使得独立董事要么无效,要么干预了基金正常运作。基金独立董事在我国是第一次实践,如何把一个在美国基金治理中有一定效果的制度有效引入,使之成为一个高效的监督机制,弥补我国基金治理上的缺陷,是非常值得探讨的。如何建立一个合理的基金独立董事制度就是本文的核心问题。本文章详细地分析了我国基金治理结构和基金管理公司管理机制上的问题,找出了中国基金累次违规、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制度<WP=4>诱因。在参考美国基金独立董事制度、德国、日本、英国基金治理模式以及它们与中国基金形态差别的基础上,笔者根据我国国情和美国基金独立董事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提出下面这个建议:在我国基金管理公司中成立一个由独立董事组成、代表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受托机构——独立董事委员会——以弥补基金持有人监督缺位。同时对基金管理公司组织结构进行改造,把稽查部划归独立董事委员会解决其独立性和强化独立董事对日常投资的监督,另外组建一个监察部来解决基金管理公司的内控机制。这些正是本文的创新。为了保证独立董事制度的监督有效性,本文也涉及了独立董事独立性、薪酬、责任、权力规划及与其它部门的权责划分等重要内容。本文通过构架一个有效的独立董事制度来监督基金管理公司,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这是基金业发展的动力。因而,本课题对基金业发展和深化基金独立董事制度的实践有着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