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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的压力呼唤着我国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顺应时代的需求,我国社会建设开始迈向新的征程。作为社会建设的微观基础,社区建设运动正在深刻地改变着城市与农村的面貌,人们已经迎来了一个社区复兴与重建的时代。农村社区化建设的实践想极力地转变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的局面,为农村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不竭动力。然而,农村社区地域范围界定问题却成为横亘在农村社区快速发展面前的一座大山。人们如何认识并准确回答这一问题将直接影响甚至深远影响我国农村社区建设的模式与路径。 文章从探究农村社区的历史源流起步,发现农村社区及其地域范围具有历史演变的特性,而促成其演变的关键则是政府服务(管理)与村民自治这一组矛盾在不同时空内的有机展开。基于这种发现,文章确定了三个基本的研究假设。第一,农村社区是一种法定社区;第二,农村社区地域范围是政府服务(管理)与村民自治功能的地域表现;第三,农村社区地域范围是农村治理体制转型的重要标志之一。按照这三种基本假设,文章对当前我国农村社区地域范围界定的实践类型进行了分析。分析发现,我国农村社区地域范围其实有三种重要的模式和四种主要的类型,即“一村一社区”、“一村多社区”和“多村一社区”三种主要模式,“A1—A2”、“B1——B2”、“C1—C2”、“C1——G3”四种类型。这些模式与类型有其自身的优势,同时也不乏局限之处。通过研究,文章指出,我国农村社区地域范围界定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即农村社区地域范围结构是单一独立还是多元融合;政府服务(管理)与村民自治是相互替代还是相互合作;社区功能与地域范围的匹配是“一对一”还是“多对多”。文章指出“替代性”的农村社区地域范围界定模式需要被“合作性”的界定模式所替代。人们需要在“推进农村社区公共事务分类治理”、“重新认识政府服务(管理)与村民自治”和“探索社区功能与地域范围的多元匹配模式”等三个方面做出不懈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