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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作为法庭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的法律义务。法庭审判主要是通过对证明事实的证据进行认证来实现查清和认定案件事实的目的。证人证言是重要的证据之一,必须经法庭质证程序核实后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为了应对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证人出庭率不高的难题,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2年3月14日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的草案,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始终贯穿着将刑事诉讼证人作证难的问题作为修改和完善的重点之一的精神,对我国证人作证制度作出了重大修正和改革。修改的内容涉及证人作证的国家义务性、出庭证人的范围、强制到庭与例外、证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偿、证人保护等各个环节,表明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已趋于制度化和体系化。本文立足于新《刑事诉讼法》角度对证人作证制度规定进行思考,分析修正后的证人作证制度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在实践中如何保证相关的法律得到有效的实施。证人证言之所以占据刑事证据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正是由于它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体现的独特价值。证人出庭作证的首要价值是实体价值,证人出庭有利于法官查清案件事实真相和准确适用法律,也有利于规范庭审活动和促进证人如实向法庭陈述证言。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价值体现在证人出庭作证保障了被追诉者的诉讼权利和证人出庭作证有助于保障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两个方面。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效率价值体现在证人亲自出庭陈述证言有助于减少因书面证言不真实而造成诉讼拖延或错判的情况,促进审判程序迅速进行和案件及时有效的审结,从而大大降低司法成本。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我国证人作证制度的新发展极为引人注目,一是规定对违反作证义务的证人出庭可以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其出庭;二是确立了刑事诉讼中的质证原则,突出了质证环节对于审查核实证据,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作用;三是完善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增加了人民法院应当对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予以补助的规定;四是加强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体现保护证人合法权益的意识,确立证人保护的原则并且细化了保护措施,为证人能够在自由、安全的状态下提供证言提供重要保障。但是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新规定仍存在一定的缺憾。首先,法院拥有证人出庭决定权的在合理性问题上有待商榷,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法官为了片面追求效率自由决定不让证人出庭的情况;其次,证人作证补偿标准、补偿时间以及补偿的具体程序在立法中缺乏细致的规定不利于法律规定的顺利落实;最后,虽然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加强了对于证人保护的力度,但证人保护对象的范围较窄,保护主体机构之间的职责分工也不明晰。另外,立法、经济、司法等因素对新刑事诉讼法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痼疾的效果也会产生很大影响。新刑诉法目前对证人作证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再加上现有的司法资源也比较匮乏,这些都在实践中妨碍证人出庭作证,而且无论是证人本身还是司法人员都对证人出庭问题态度消极。因此,解决证人出庭难仍旧任重而道远。因此,为了保证我国修订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顺利实施,本文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首先,要切实执行证人作证程序以维护司法权威;其次,要落实证人作证补偿以维护证人的合法权益;再次,要落实证人保护以消除证人的后顾之优;另外,利用简易程序和庭前证据展示调和证人出庭与节约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从而配合证人出庭作证的严格执行;最后,通过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公民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的方式,使证人从心理上愿作证、敢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