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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经济增长,民间借贷已成为主要投资渠道方式之一,由于法律规范与监管方式没有跟上民间借贷市场变化脚步,引发诸多社会矛盾。为正确处理民间借贷纠纷,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但该司法解释施行后并未从根本上抑制民间借贷乱象频发的态势,高利借贷、暴力催债等社会矛盾仍层出不穷,尤其是2017年初引起广泛讨论的“辱母杀人案”,根源就是高利借贷。从本质上看,引发乱象的直接诱因就是借贷利率的高低,而法律对其规制将直接影响借贷市场的规模、形式及借贷双方的实际利益,因此探讨民间借贷利率法律规制具有现实意义。本文拟先归纳域外规制模式与我国法律规制,再梳理学界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6条合理性的不同看法,之后从经济学和法学两个角度,采用案例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对第26条规定重新进行审视和讨论。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由下列五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民间借贷利率法律规制概述”,对民间借贷,借贷利率含义、特点进行系统阐述,点明民间借贷具有浮动性、差异性、盲目性等特点,为后文分析限定范围、奠定基础。第二部分“域外民间借贷利率规制”,列举对比美国客观规制模式、德国主观判断模式、日本民刑结合模式这三种不同的域外利率规制方式,为国内利率规制模式提供参考。第三部分“我国民间借贷利率规制与实践”,具体分析国内利率规制的演变及1991年司法解释中“四倍红线”的规定,引出2015年司法解释第26条“两线三区”规定,并对司法实践情况进行整理,为后文分析提供论据。第四部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规制的学说理论”,分别阐述学界对“两线三区”规定赞成和反对的看法,赞成者认为该规定具有均衡性等特点。而反对者则认为规定与市场需求不匹配等。第五部分“我国民间借贷利率规制的反思”,先从经济学角度阐述了“两线三区”间接推高借贷利率,不符合借贷市场需求。再从法学角度分析“两线三区”无法平衡借贷双方利益,增加司法审判成本,对诚实信用、公平原则都产生了冲击,得出“两线三区”规定不尽合理,需要进一步调整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