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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自杀行为是给已有自杀意图并实施自杀行为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以器械或精神鼓励的一种帮助行为。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对于帮助自杀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并没有统一的答案。司法实践中多以故意杀人罪对其定罪量刑;有些学者则主张帮助他人自杀有一定的违法性,但不能按照故意杀人的行为进行处理,应对其单独定罪;另有学者则主张帮助自杀无罪说,本文也支持该观点。本文主体分为三个部分,从行为非罪化的理论支撑到对有罪说的反驳,对帮助自杀行为非罪化进行了详细证成。第一章对帮助自杀行为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首先只有自杀者认识到并且自愿追求自己的行为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其导致自己死亡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自杀行为,与法益处分无关的动机错误不影响自杀行为的成立。上述基础上,帮助自杀行为的定义与特征得到进一步界定,主要从被帮助者和帮助者两个角度,被帮助者层面要求是具有自杀意图并实施自杀行为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帮助自杀者同时也要符合主客观要求,主观上要能认识到被帮助者的自杀意图和自己的行为会对自杀结果起到帮助作用,客观上实施了对自杀结果有助推作用的帮助行为,并且该帮助行为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对自杀结果起到决定作用。第二章主要论述帮助自杀行为非罪化的理论支撑。首先刑法自由主义认为在制定刑法时,要符合自由主义精神,最小限度的限制公民的自由,只有在公民处于非奴役状态下实施侵害他人自由的行为,并且没有其他补救措施时,才能动用刑法处罚,而帮助自杀行为并不是侵害他人自由的行为,不应受到刑法的规制。其次在帮助他人自杀的情形中,自杀者身亡的结果应适用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进行解释,自杀者是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需要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或可能会造成自己死亡的危险,并且对自杀进程具有全面的控制力;自杀者是基于自由意志实施的自杀行为,也是自己的行为强化了危险。并且帮助自杀行为并不能作为先前行为成为帮助者的作为义务来源,因为该行为虽然增加了危险,但并没有使得危险变得紧迫,帮助者对于危险向实害发生没有支配力。最后对帮助自杀行为进行定罪处罚不符合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刑法中没有对帮助自杀行为进行规制,利用刑法处罚该行为损害刑法作为行为规范的可预测性,也容易使得刑法滥用,难以实现司法公正。第三章否定帮助自杀有罪说,主要是对故意杀人罪说、共犯说和独立成罪说的反驳。首先帮助自杀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直接实行犯,不符合故意杀人罪成立的构成要件,帮助自杀行为没有侵害刑法保护的生命法益,客观行为与故意杀人行为存在本质不同,帮助者主观上也不具备杀人的故意。同时自杀者应为完全刑事能力人,也排除了帮助自杀者为故意杀人罪间接正犯的可能性。其次帮助自杀行为也不应该适用共犯理论,支撑共犯说的理论依据有自杀阻却责任说与纯粹惹起说两种,其一对自杀行为不进行处罚的原因是自杀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而不是责任阻却,自杀阻却责任说本身存在缺陷。其二纯粹惹起说也因为忽视共犯只有通过正犯实施的实行行为才能影响犯罪结果的事实,不当的扩大了共犯的处罚范围,这也是不可取的。应采取折中说的观点,否定认定帮助自杀行为为故意杀人罪共犯的做法。最后我国刑法也不应该增加处罚帮助他人自杀犯罪方面的规定,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帮助自杀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以规范违反说为依据认定帮助自杀行为具有违法性的做法忽视了规范违反说本身存在的逻辑漏洞。依据法益侵害说,帮助自杀行为因没有侵害刑法所保护的各方法益而阻却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