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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作为一种现实经济生活中颇为常见的投资方式,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商事法律兴旺的今天,此种现象有增无减,由其引发的纠纷亦愈来愈多,传统的合同法、物权法和公司法已不足以对此进行规范和保护。隐名股东的概念及其地位问题,是解决隐名股东问题的基础和关键,而迄今为止,立法未对此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学界亦无成型理论及学说,以至于实务界在面临此类法律纠纷时处于无法可据、无理可依的境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以下简称解释(三))于2011年2月16日公布施行,其中有关“实际出资人”的条款亦应适用于隐名股东,可以作为隐名股东纠纷解决的依据,然而我们也意识到,《解释三》的出台并未对隐名股东问题进行根本上的解决,《解释三》的法律效果乃至社会效果有待进一步观察,同时,《解释三》本身亦存在不少漏洞,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效果的发挥。因此,对隐名股东问题的理论研究未因《解释三》的发布而走向终点,而是刚刚走到一个新起点。本文基于这一观点,在《解释三》颁布不久,归纳总结时下较为通行的理论及立法例,以“隐名股东的概念及其地位”为题撰写了此篇论文。全文共分四个部分对隐名股东的概念及其地位问题进行系统地分析和研究。本文第一部分:本部分首先从比较法学的角度出发,分析了隐名股东在不同法域国家中的存在,指出隐名股东这一投资模式并不符合各国的立法潮流,其他国家鲜有此立法例;分析隐名股东在我国的立法现状,指出隐名股东理论和立法上的缺失给实务界所带来的困扰;最后在列举和分析学界关于隐名股东各学说的基础上,界定本文所指称“隐名股东”的定义、特征及其类型。本文第二部分:本部分首先对隐名股东这一投资模式在经济生活中的纠纷形式进行列举,指出这一模式利益关系复杂,交易成本和风险较大。其后对隐名股东与其他关系人的法律关系进行深入剖析,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及其纠纷处理。本文第三部分:本部分主要在商法原则层面,对隐名股东这一投资模式进行价值分析。商事法的原则是商事立法的统率和指导,隐名股东模式在交易迅捷原则下,具有反效率性;在企业维持原则下,具有不稳定因素;在交易安全原则下,不利于对第三人的保护;而在私法自治原则下,为从商自由理念所允许和支持。本文第四部分:本部分首先对学界颇具影响的隐名股东立法理论——股权信托制度进行评论,指出我国引入该制度,并以此来规范隐名股东模式,保护有关当事人权益的可行性;其后对《解释三》相关法条进行评述,指出《解释三》在处理隐名股东问题上的进展与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