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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经济保持快速发展,投资对于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拉动作用。但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我国也出现了“投资过热”的现象,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如重复建设、能源紧缺、原材料不足等。企业是经济运行的主体,微观层面的企业“过度投资”是造成宏观层面“投资过热”的重要原因。过度投资是指企业的投资超出或偏离了自身的能力和成长机会,投资于净现值为负的项目,从而损害公司的价值。目前中国市场经济尚处于不成熟阶段,并且中国上市公司大多由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成,就会存在所有者虚位、股权结构过于集中、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因此上市公司过度投资行为十分明显和严重,过度投资已经成为制约中国上市公司质量提升和长期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大量过度投资行为的出现,会使更多的资本流向生产能力过剩而盈利能力不足的领域,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关于企业过度投资行为产生的原因,代理理论是经典理论之一。Jensen提出自由现金流量的代理成本理论指出,过度投资行为发生的前提是企业存在大量的自由现金流。因为经理人的报酬往往与企业规模正相关,所以当企业存在大量自由现金流时,经理人更热衷于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发展多元化产业或合并收购等行为来扩大公司规模,从而将现金流投入到能够给自己带来私人收益的投资项目中,但这种项目很可能是损害公司整体价值的非盈利项目,从而导致过度投资。公司治理与企业投资行为是密不可分的,有效的公司治理能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实现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制衡,防范和化解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降低投资风险,保证企业投资决策的有效运行,因此公司治理在企业投资决策过程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公司治理机制中,上市公司战略委员会是隶属于董事会的专业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因此,战略委员会的设立应该能使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更符合股东的利益,从而能缓解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代理问题,抑制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这也正是本文将要考察的重点所在。本文共分为六章,各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导论本章主要介绍了论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研究思路和方法、文章的结构框架、研究的难点以及本文的创新与不足。第二章文献综述本章首先阐述了上市公司过度投资行为发生的相关理论基础,以及国内外过度投资的研究现状。然后阐述了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基本概念、主要职能以及国内外战略委员会制度的研究综述。第三章理论分析与研究设计本章在综述了战略委员会和过度投资的相关理论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提出战略委员会设立动因及其对过度投资影响的研究假设,并阐述设立各项假设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然后对战略委员会设立动因、过度投资的计量及论证二者之间关系的检验模型进行构建和说明;最后,介绍样本选择和数据获取的方法。第四章战略委员会设立动因的实证分析本章首先对2005年到2008年底各年设立战略委员会的情况进行了描述性统计分析,然后利用逻辑回归方法对这四年的样本公司自愿设立战略委员会的动因进行分析,最后利用回归结果对各个假设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董事会规模、独立董事规模、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和上市时间均会对战略委员会的设立产生影响,而企业规模和财务杠杆与战略委员会的设立行为无相关关系,即对战略委员会的设立无显著影响。第五章战略委员会与过度投资行为关系的实证分析本章首先对2005年到2008年各年上市公司的投资水平进行计量,选出其中具有过度投资行为的公司,样本中发生过度投资的企业共有872家;然后分析上市公司过度投资与自由现金流之间是否具有敏感性,并在这个基础上,检验战略委员会与过度投资行为之间的关系。实证检验的结果显示:第一,上市公司的自由现金流与过度投资水平具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即二者之间存在敏感性。第二,在敏感性成立的基础上,战略委员会的设立会对上市公司过度投资和自由现金流之间的敏感性产生影响,从而能对公司的过度投资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第三,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比例也会对过度投资和自由现金流之间的敏感性产生显著的影响,即设立战略委员会公司的独立董事比例的提高会使上市公司的过度投资程度得到缓解。第六章结论、建议及展望本章主要是对本文的研究情况进行总结,并根据本文的研究结果从约束公司过度投资行为的角度提出建议:上市公司应该增加战略委员会运作的透明度,从而有利于投资者对其有效性进行监督,使战略委员会的职能得到充分发挥;建立合理的独立董事提名方式,提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比例,从而有效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通过对2005—2008年制造业上市公司数据进行实证分析,了解公司设立战略委员会的影响因素,明确战略委员会的设立以及独立董事比例的提高可以有效抑制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从而为进一步完善战略委员会制度和规范公司投资决策提供了理论依据和经验支持。而本文研究的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由于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沪深两市制造业的A股上市公司,同时对发行B股和H股的公司予以剔除,这样就可能对样本的广泛代表性有所影响;第二,战略委员会制度最早是在英美等国创立并发展起来的,而在我国是从2002年才开始纳入政策指导范围的,显然其经验和水平与英美等国有一定的差距。用一些基于西方成熟市场的理论来解释我国的公司行为,会产生一定的局限性;第三,由于战略委员会的设立是一种自愿性行为,证监会并没有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相关的信息。我国对战略委员会相关信息的披露明显不足,如上市公司并没有对战略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持股比例、薪酬状况、议事方式和工作成果有比较详细的说明,这就使得对战略委员会的研究只能停留在表层的分析上,产生一定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