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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流通性是现代票据法的灵魂,为促进流通,票据法规定了对受让人权利的特别保护。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善意受让人利益的重要制度,在各国票据法中均有所体现。我国《票据法》第12条对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从反面作出了规定,但过于笼统,不能适应纷繁复杂的交易活动。本文从法理学和比较法学的角度对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制度进行研究。文章除前言和结论外,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对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的概述,介绍了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内涵、理论基础、性质和各国立法例。第二部分从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的特殊性出发,对其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和票据抗辩限制制度作出了比较。第三部分阐述了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六个方面:(1)受让人的直接前手为无权处分人;(2)转让方在形式上为合法持票人与实际转让人;(3)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4)受让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方式取得票据权利;(5)善意取得之票据须为可以流通的票据;(6)受让人支付合理对价。第四部分介绍了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受让人善意取得票据权利属于权利的原始取得,原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不得向最后善意受让人请求返还票据。至于其是否需承担票据责任,关键在于其是否在票据上为真实签章。由于票据权利善意取得是当原权利人和善意受让人之间的权利发生冲突时,为了维护票据的流通性,对原权利人的权利做出了牺牲,为了保证一定程度上的公平正义,法律也规定了对失票人的救济制度。无权处分人是否需要承担票据责任,同样取决于其在票据上是否有真实的签章。对于原权利人造成的损害,无处分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