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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身权制度是一个容易被忽视却又不应被忽视的问题。与著作财产权相比,它受到的关注较少。因而成为冷门。但是,随着该制度与现代著作权价值诸多矛盾的凸显,它又倍受重视,成为了热门话题。笔者之所以选择著作人身权这一论题,主要考虑到,著作人身权作为著作权制度的一个特殊之处,从其产生的渊源、方式来看,必然与著作权制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这一制度本身可以看出著作权法的一些价值取向。同时著作权立法中的每一个问题,如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归属、限制与保护等都涉及著作人身权。可以说著作人身权制度对于著作权制度的构建有重要意义。从著作人身权入手,甚至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整个著作权制度。因此,笔者选择这一论题,以期对著作权以及著作人身权制度有更深入的理解。 文章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著作人身权面临的冲击。从五个方面分别论证。而第二部分则论述著作人身权的合理性。在第二部分末尾,针对关于著作人身权的两种认识,对论争进行总结。亦即从表面的冲突中力求归纳出问题的本质,笔者的结论便是两种认识都不否认体现于作品之上的作者精神利益的存在。有了这一结论作基础,笔者提出了立法模式上的结论。即应保持传统的将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统一在著作权法中进行规定的模式。确定这一统一模式后,笔者在第三、四部分则分别从著作人身权的可转让性与对著作人身权的限制出发,着重论述了著作人身权的合同许可问题与合理使用问题。对这两项内容作出相应调整和完善,恰恰顺应了统一模式的要求,统一模式的内在矛盾就在于一部立法含盖财产权和人身权,那么如何以人身权的非流转性去应对财产权的流转性。因此,笔者就试图通过“合同约定”(许可使用)和“法律规定”(对著作人身权的限制)共同完成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制。 当前,各国政府都在自己的官方文件中表达了对著作人身权的关注。如美国政府关于“知识产权与信息基础设施”的白皮书、欧盟“信息社会版权与相关权”绿皮书及续绿皮书等。整个著作权法的价值取向并未改变,但现实社会的改变使得著作人身权显得有些不合时宜。著作人身权面临的危机主要来源于二者:经济与科技。文章第一部分从五个角度即制度构建、历史渊源、现实经济、现实科技、理论协调方面分别阐述了著作人身权的困境。随着著作权种类和主体范围的扩张,著作人身权制度存在如何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