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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格局的变化,“一带一路”建设的战略意义愈发突出。从贸易角度来看,“一带一路”是打破旧贸易秩序的关键之一,有助于我国企业进一步发展出口贸易,从而提高贸易谈判能力。同时,我国企业经常陷入贸易摩擦和纠纷,也有不少学者的研究指出我国企业面临出口定价权缺失的困境。因此,估计和分析我国企业对“一带一路”各国的出口议价能力,对更好地开展经贸领域合作有重要作用。本文将工业企业数据库、海关贸易数据库和世界银行数据库等数据库进行匹配,从需求方、供给方、产品特征三个维度构建指标体系,运用双边随机边界分析法,更加全面、合理地对我国工业企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议价能力进行研究。借此,分析贸易双方是否公平地分享贸易剩余,以促进“一带一路”贸易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主要内容和结论如下:(1)探讨了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出口产品价格的形成机制和议价能力计量模型,并运用双边随机前沿模型对基准价格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通过多个模型的对比,发现双边随机边界模型能很好地解释基准贸易价格的形成。实证结果显示,出口企业的资产总计、全要素生产率和进口国的人口、进口依赖度对出口基准价格的形成具有正向效应。即出口企业的规模越大、生产效率越高、进口国的市场规模越大、进口国越依赖进口,最终形成的出口基准价格越高。而每笔交易数量越大,出口基准价格越低。(2)估计了我国工业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出口议价能力。总方差中讨价还价因素影响比重高达99%,表明进出口双方的议价能力因素在产品价格形成的过程中占重要地位。通过方差分解,可得出口方的议价能力为1.2571,进口方的议价能力为0.9331。出口方相比于进口方拥有更多的信息,从而形成更强的议价能力,其对实际出口价格形成的综合作用是0.324,表明贸易双方的谈判行为会使实际成交价格相比于基准价格更高。(3)测算了我国工业企业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出口获得的价格剩余,并分析总样本的价格剩余分布情况。就平均而言,在国际贸易价格的谈判环节中,出口方所拥有的信息优势使其能够以55.32%的幅度增加交易价格;反之,进口方只能使实际成交价格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下降48.24%。综合这两种作用力的影响,可见双方议价能力使实际出口价格在基准价格之上提高了7.09%,出口方具有更强的信息以及谈判优势。(4)估计了中国工业企业不同所有制企业和处于不同行业的企业价格剩余。结果显示,就平均而言,不同性质的企业均能获得有利的净剩余。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的议价能力较弱,净剩余为5;而国有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其他企业的议价能力较强,获得的出口贸易净剩余在10左右。国有企业普遍比私营企业具有更高的议价水平,表明政府的适当引导和保护能够增强出口企业的谈判实力,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中外合作企业比中外合资企业具有更高的议价水平,表明股权出资形式更有利于企业开展对外贸易活动。(5)估计了我国工业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价格剩余。研究结果显示,在与大多数国家进行的交易中,我国企业更容易获取由提高出口价格所带来的利益,包括新加坡、意大利、韩国、奥地利等发达国家。另外,有33个国家的净剩余为负值,表明我国企业在与这些国家的交易中损失了部分应得的利益。这意味着我国企业缺乏关于这些国家的有效信息,制定的价格过低或出口不合适的产品,在贸易谈判过程中容易陷入被动局面。基于实证分析结果,本文建议出口企业重视出口目标市场需求特征,加强对进口国需求情况的了解。在定价时对出口目标市场进行细分,结合目标市场的特点对出口价格进行合理的调整。此外,可以给议价能力较弱的国家实行最惠国待遇,提高贸易效率,推动和加强进一步经济与贸易合作。完善“一带一路”相关的贸易沟通、安全保障等机制的建立,为出口主体提供全方位的保护以及合理的引导。其次,加强与“一带一路”各国的战略对接,推进产品标准、技术规范的沟通与认定,完善各种贸易标准的确立,为我国企业提供可靠的规范指引。此外,分析已有的贸易摩擦案例,关注“一带一路”贸易中容易发生纠纷的领域,为企业设定风险预警项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