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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1997年刑法修订时,在现行刑法第182条中增设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从而为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然而很多人对本罪的了解不够深入,而且本罪自从实施以来,一直存在着诸多问题。为了尝试解决这些问题,本文从下列四个方面对本罪进行论述。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概述(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之法理分析1、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特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是一种新型的违法犯罪,笔者认为它除了具备其他一般证券犯罪的共同特点外,还有其固有的明显特点。本文从四个方面论述了本罪的特点。2、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成因在证券市场上,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犯罪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总体上来说,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形成存在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原因。(二)、国外有关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立法概述本文较为详细地介绍了证券市场较发达的美国和日本有关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立法状况,并对各自的特点给予必要的说明。(三)、我国有关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立法概述本文首先对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有关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立法作了简单的描述,然后重点对我国大陆有关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立法过程进行了回顾。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犯罪的构成(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犯罪的概念笔者首先对我国有关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犯罪的概念的几种不同观点<WP=4>进行分析,然后,提出自己的观点,并充分说明了理由。(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犯罪的构成要件1、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犯罪的客体关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犯罪的客体,我国刑法理论界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笔者对其中几种代表性的观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然后提出了自己赞同的观点,并对此观点给予了较有说服力的论述。2、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各种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情节严重的行为。事实上,操纵者具体实施的操纵手法则比较复杂。本文对我国刑法第182条规定的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四种表现形式进行了全面的论述。3、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犯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笔者从单位、实力雄厚的个人投资者和一般持股较少的投资者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4、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犯罪的主观方面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笔者依照刑法理论,从认知因素和意志因素对此进行了详细论述。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犯罪的认定本文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犯罪与违法行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以及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的区别与联系进行了充分的论证,以便较容易地把握本罪与违法行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以及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的界限。四、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刑事责任的完善我国刑法第182条规定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刑事责任,但这个具体的处罚规定仍有一些不完备的地方,如“情节严重”的界定;该罪罚金的标准是“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而对非法避免损失的罚金却漏而未谈;我国刑法对行为人的资格刑未作规定等等。本文还对最近发生<WP=5>的涉案金额高达54亿人民币的“中科创业股价操纵案”处罚的窘境作了评述。总之,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但发展相当迅速,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建立和完善公平有序的证券市场机制,遏制和打击证券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笔者选择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作为论文题目,也是为了让大家更多的了解本罪的严重社会后果,以便能够引起更多人的关注,从而更好地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