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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删除”规则起源于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中的“避风港”制度,发端于著作权领域,我国在制度移植的过程中对其进行了适用上的扩张。本文主要探讨其在专利领域能否适用及如何适用的问题。学界关于其对专利领域适用与否的争议由来已久,立法进程对此也有所体现。《侵权责任法》将“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扩充至整个民事权益,作为民事权益之一的专利权自然也包括在内,但《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却规定权利人可凭借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等材料启动“通知-删除”程序,虽仅凭该条款不能直接排除该规则对专利领域的适用,但必将引起新一轮的适用性争议。本文试图以对比分析法将专利权与著作权进行对比,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专利领域适用“通知-删除”规则的理论基础,同时对反对适用的观点进行回应,得出专利领域适用上述规则不存在理论障碍的结论。随后考察其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较为统一的裁判思路,并对比较典型的问题进行归纳,最后从法解释学角度分析该规则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涉及“通知-删除”规则的源起及移植。首先考察美国关于该规则的产生背景及意义,随后对比欧洲、日本及我国关于该规则的移植进程,得出目前只有我国将其扩张适用于专利领域的结论,进而提出该规则能否具体、明确地移植到专利法中的问题。第二部分分析该规则适用于专利法的必要性及可行性。专利法适用“通知-删除”规则是现实需要,通过专利权与著作权的对比发现阻碍该规则适用于专利权的因素是信息化传播的限制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判断能力的缺失。从专利权的物权属性出发有适用该规则的空间,否定其适用则会造成对专利权保护程度的不合理降低,而且从法经济学角度分析也应对其适用加以肯定。同时,认为该规则仅适用于信息化传播有结果导向之嫌,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具备侵权判断能力一方面从《千禧年数字版权法》的文本中无法得到支持,另一方面侵权判断能力缺失在引入注意义务的前提下并不影响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进行认定。第三部分聚焦司法实践。域外虽未将其扩张适用于专利权,但已经有商标适用的判例,国内司法裁判在没有具体明确的法条规定下也形成了较为稳定统一的裁判思路。随后对通知的效力、转通知的定位及第三方咨询意见是否构成免责事由进行实证研究,根据判决书文本对法院的意见进行归纳得出结论。第四部分探究专利权适用“通知-删除”规则的解释学进路。考虑到专利权与著作权的区别,直接将“通知-删除”规则移植到专利法中存在适用上的困难,因此需通过法律解释的途径对有效通知的要件、“必要措施”的内涵与外延、注意义务的设定及违反注意义务的责任三个具体问题分别进行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