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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是宋朝理学的集大成者。他的思想博大精深,祖述先秦而后启明清,在中国儒家道统的传续和创造性阐释过程中占据了重要的一环。朱熹以“理”为本体的哲学思想对中国人精神世界的影响是深远而广泛的,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塑造了中国人的思维模式、意欲结构、价值取向、话语习惯、相处之道、自我形象等,当然也给感性生存的人以生命境界的召唤和引领。朱熹所向往的生命境界并非如许多人所想的那样,似乎只是由一些道德化的规训和教条建构起来的“现成”,人在他律约束中无自由可言,故也谈不上审美;相反,这个生命境界始终在感性个体充满心灵自觉的追求过程中“生成”,是从“自然而然”(真)到“理所当然”(善)到“心甘情愿”(美)亦即因合乎道理而内心和美愉乐的过程。感性个体在反身而诚时、在唤醒此心时、在理欲圆融时、在遵循礼乐时,不但能感受到自身的力量,更能体验到即感性而又超感性、即道德而又超道德的“和”与“乐”。个体在心灵层面所实现的不仅仅是从他律到自律的转变,而且还不断地从主体自觉继续提升到浑然不自觉的层次,这种浑然不自觉的状态也就是所谓“浑然天理”、“只是一团天理”的圣人境界,这是朱熹在其理论体系中所设定的至高层次的审美和乐境界。这一境界打通了天人之隔、形而上形而下之别、物我之分、内外之障,此际人也便充分体验“浑然与物同体”、“超然与天地同体”、“胸次悠然”、“无障蔽无遮碍”、“无一些欠阙”、“渣滓消融”的大自在、大圆满和大快活。论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探讨朱熹的天人论。天人之诚乃是审美境界的本体依据。朱熹认为,天是理,但天同时也是气,理在气先,而理泊气上。作为理之天是“粹然者”,是我们一般理解中的“形而上”和“形而前”,“无形无影”,是至高至大的存在或本体,;作为气之天是“苍苍者”,是我们一般理解中的“形而下”和“形而后”,“有情有状”,就是所谓流行之大化,亦即宇宙论意义上的自然界。朱熹之天统合理气,不但富有理想性而且含有生命性。朱熹之天因为“理”而内涵着召唤性意向性的结构,寓含着“自然而然”的本性。朱熹之天因为“气”而是可感的、重生的、有情的。朱熹视域中的天不仅仅是抽象的义理,也不停留在一般存在者或物之聚合的层次,理一分殊,就如同月印万川,故具有审美发生的可能。当然,更值得探讨的是天人关系。从笼统的意义上,朱熹是主张天人合一的,但他继承了程颢程颐的思想,认为天人本无间,不必言合。因为“合”者,必有两端或彼此相对的双方,但天至尊无对,而人也不是天的对立面而是融身于天地所开创的世界之中。天人之际最大程度的相融相继就是“诚”。天人至诚无间,则有“默”、“尽”、“通”,以“默”为特征的幽玄之境的存在给审美和诗意提供了生长的空间,以“尽”为途径的思诚之道带有直觉感悟的特性并且富于审美的乐趣,以“通”为表徵的整体经验融合实现了天人交感的审美化境。第二部分探讨朱熹的在世论。这其实也是狭义的境界论。个体生命的醒觉和畏天乐天的情怀确立了中国人安身立命的价值感。朱熹认为天理固然是人道的终极依据,但得天独厚的人有着自身的超越性,人生在世应有为而无所为,勉力去追求自己的使命,实现自身最大的可能性亦即止于至善。动物没有“世界”,人因为自身灿烂的天赋,因为心灵之“明”而拥有世界,世间万事万物不再是被置于一种偶然的、漠不相关的、分离的、外在的关系之中,并且使得人总是不断向着更高的境界攀援。而诚明之道的核心便是“唤醒此心”,要使得“人心常炯炯在此”,“唤醒此心”彰显了人的主体性精神力量,从而在人格和艺术方面表现出阳刚弘毅、充实饱满的气象。朱熹也主张人要有敬畏情感,而这种情感内在于人的生命诉求,是至亲至切的;他更强调人要有乐天情怀,乐天的根源是因为人“与道为体”,它不忧不惧,但并不是肤浅的乐观,而是有着深层的忧患的底色,所以乐天忧世可以并行而不悖。在生死境界的问题上,朱熹的态度也是达观的,因为个体生命与天地大道互相占据,互相给予(天赋人,人弘道,道行之而成),作为偶在的个体在此岸得到了安慰,得到了安顿,从执著于此岸生活世界的审美超越中找到“安宅”也就是诗意栖居的家园。第三部分探讨朱熹的理欲论。理欲或情理的中和(协调与和谐)在义理或理论层面建构了一个审美境界的心性结构。朱熹对待情感和欲望的态度并不像普遍认为的那样苛刻峻急,他所警惕并且主张消除的是人心中不正当、不合理的情感和欲望。他认为天理人欲并不对峙,天理与人欲的进退周旋,构成了一个富有张力美感的“圆舞”。朱熹对统合了性情的人心的肯定,直接决定了他对于欲望和情感正当性的承认。要让理欲圆融成为可能,须得澄汰私欲,使盲目的感性冲动沉淀下来;须得通过情理的中和,则渗入情感的理,除了作为人之为人的本质依据,也包含着群体共生应有的一些规范和秩序,尤其重要的是,这自然而然的理落实在个体生命中还成为心性的自觉甚至浑然不自觉。因此,情欲由于理的参与而演化成为人性情感以至审美情感。当然,朱熹认为自觉并非随便得来,而是要经过一番克己工夫,这种克己也要经历从“著力”到“不致纤毫之力”的过程。第四部分探讨朱熹的礼乐论。礼乐之和、礼乐之乐(1e)就是审美境界在社会和人生层面的最终实现。朱熹认为,礼乐作为“规矩准绳”不但是人们建立起外在和内在秩序感、和谐感的入口,是工具、条件手段和规范,同时自身也是目的,是自由境界的达成和圆熟。在朱熹的理学体系中,礼乐是经验与超验的统一,礼乐从更本真的意义上说是“天理之节文”,是“画出一个天理与人看”。礼乐是情理(精神)与形式的契合,礼乐形式和符号不是虚浮和自足的,而是通向一个远远超出个体意识的巨大的可共享的精神世界或文化—心理结构,礼乐形式几乎就是生命精神的“原型”;礼乐对情感和欲望的规约是以一种精致化的方式实现的,这种规约既是否定性的也是肯定性的,它在取消和限定的同时也必定有所给予和成全。文章认为,在朱熹的礼乐论中,如果说礼较多的侧重于“自然而然”、“理所当然”,那么乐带给人的“心甘情愿”的程度无疑是最高度的,因而显示出极其丰富的审美意味,概而言之,就是“渣滓消融”的自由与和乐。本文在阐述中尽量贴合朱熹理学体系自身的理路,不勉强采用异元他者的参照框架加以观照。文中有关美学或审美意蕴的言说皆从朱熹自身连贯的思想机体和其全部著作的语境中生长出来,而审美概念的尺幅也在生命哲学、精神哲学的意义上得到了放大和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