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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域外适用推定原则(The presumption against extraterritoriality)是美国联邦法院解释联邦制定法适用范围的一项工具性原则,即“除非出现相反的意图,否则国会的立法只适用于美国的领土管辖范围。”该原则具有悠久的历史,但其发展历程并不顺利。这一原则自美国香蕉案被正式确立直至接下来的80多年里并未受到重视,直到1991年的Aramco案才得以重新复活。但联邦法院对该原则的理解仍然存在着较多分歧,不同领域对该推定的认可度有所不同。2010年的Morrison案对该原则的理解与发展发挥了关键性作用。在该案中,联邦最高法院重申了一种严格的反域外适用推定原则。根据Morrison案的判决,联邦最高法院在2013年的Kiobel案和2016年的RJR Nabisco案中,分别将反域外适用推定适用于《外国人侵权法》和《受敲诈勒索者影响和腐败组织法》。其中,在RJRNabisco案的判决意见中,最高法院依据Morrison案、Kiobel案,将推定的适用步骤予以形式化,形成了“两步骤”框架(two-step framework)。“两步骤”框架对美国联邦法院在其他领域应用反域外适用推定原则提供了重要指导。目前,该项原则已经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联邦下级法院的判决意见中。按照最高法院的表述,反域外适用推定原则一般适用于所有跨国案件。目前,该原则的适用主要有两个理由:第一,国会主要关注国内事项的共识;第二,避免与外国发生可能导致国际纠纷的法律冲突。同时,根据推定的“两步骤”框架中的第一步,法院欲克服或推翻推定,将相关条款适用于案件,需要发现国会打算将该条款域外适用的明确意图。这里的“明确意图”可以从该条款本身以及条款本身之外的“上下文”中寻找。此外,第二步中“关注点”(focus)决定着相关案件是否将涉及到域外适用问题。如果案件中的“关注点”发生在美国以内,则相关制定法则将适用于该案。不可否认,反域外适用推定原则已经成为美国联邦法院对联邦制定法域外适用的一种重要限制,对于将美国作为第二大贸易伙伴的中国来说更应关注并加深对反域外适用推定原则的理解,加强自身行为的可预测性,并进一步将该原则作为重要的抗辩理由。然而,反域外适用推定原则的重振并不代表着美国联邦法院成为“纸老虎”。我们应正确认识该原则,一方面,该原则会受到美国国内政治因素的影响,比如“保守派”和“自由派”在域外适用问题上的分歧;另一方面,该原则本身也有其局限性,比如其两步骤框架中的“关注点”标准仍具有不确定性,对此我们可以从最高法院的判例以及适用反域外适用推定原则的理由入手进行分析,“关注点”标准或许具有重视“国内影响”的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