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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民对于体育运动的需求越来越强,我国的体育事业也不断发展。近年来被媒体爆出的动辄几亿甚至几十个亿的天价转播权交易中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目前体育市场的繁荣程度。但是在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问题,如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保护问题。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保护问题可以说在有了体育赛事的播放之后就伴随出现了,但是由于近年来媒体技术的不断更新与发展,新型的体育赛事播出形式的出现也带来了新型的侵权案件。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法律已经相对滞后与实践的发展,导致体育转播权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查阅了国内的有关法律笔者发现,目前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概念,同时有关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性质、内容等均未有涉及。这样就在司法实践中产生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通过案例统计归纳、个案分析等方法对司法实践中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保护进行研究发现,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有关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案例表现出案例较少、时间较为集中、对规范理解不一等问题。究其原因,在于相关法律制定过于笼统、原则,指对性不强,同时立法不能随着技术进步和时代发展进行完善,使得有关纠纷无法可依,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因此类案件较少、司法人员对于著作权法了解较少,导致相同案件判罚出现不同。针对上述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促进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司法保护的完善。立法方面,吸收借鉴国内外的经验及时完善相关法律,并且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定义、内容、转让方式等进行规定,通过扩张信息网络传播权,使其包含非交互式传播;扩张广播权,使其包含有线传播方式;扩张广播组织权,使其包含网络媒体。通过以上的方式,提高法律的适用性,有效保护体育转播权。同时还应通过提升法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和相关的指导案例,建立专门的体育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庭等方式多措并举,提高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司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