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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及公检法等公共部门进行内设机构改革成为新公共管理运动后学界探讨的热点问题之一。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中国一府两院政治权力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立巡回法庭关系到国家政治权利要素的分配与定位及司法机关职能转型与审级完善[1]。习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亦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作为十大问题之一专门予以说明。由此可见,其设置的是否科学、运行是否通畅无疑关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及法治中国的建设。巡回法庭作为司法改革的“排头兵”积极回应社会变革需要、组建时严格按照“精简效能”的新型法院模式建设实行整体扁平化管理模式,仅设N个审判团队、1个综合办公室及1个诉讼服务中心,在部门及团队内部最大限度精简人员、压缩管理层级,以期提升行政资源利用率并进一步提高审判质效。扁平化管理模式就从组织结构设计上避免了以往多层次的行政审批程序,贯彻“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原则,提高审判运行效率并更好的回应“司法独立”的需求。
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扁平化管理模式实行现状为研究对象,研究其扁平化改革实施五年以来在其管理模式的情况。笔者主要依据管理学、组织学等、法理学等相关理论,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法、问卷调研法、访谈法及数据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首先梳理出巡回法庭目前扁平化管理模式具体做法及实施现状,接着研究目前存在的管理中的问题以及由于扁平化管理导致的其他问题并找出背后的原因,积极借鉴域内外先进经验,提出对巡回法庭扁平化管理的改进意见。
通过研究发现,从法院现实需求、价值目标及司法独立三个方面来看,扁平化管理理论确实与高效司法、公正司法有着高度的契合,其对于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有着战略意义。但在实践中,由于筹备时间短、配套制度不健全、人员及落实偏差等因素在运行中也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如人员选任持续性及知识背景问题、层级减少后的工作积极性问题以及审判扁平化中放权后的监督问题等有待进一步完善。
结合域内外经验及巡回法庭实际,本文从三个角度归纳出扁平化管理模式的建议:一是整体性管理上,构建行政与审判双轨制运行机制、在内部形成学习型组织、提高各岗位素质;二是行政管理上,合理配置领导类型及任期、根据职位不同建立多元管理机制以及建立最大限度整合人力的“三项工作机制”;三是在审判管理上,强化审判权两个主体管理职责、促进信息化技术与审判管理高度融合。
任何法院的管理改革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它涉及到人员、体制、外部关系等方方面面的联动改革,需要有长远的战略性规划。本文创新点在于试图从传统法院科层制与巡回法庭扁平化的管理模式对比中,分析扁平化对于巡回法庭及法院系统的积极与消极方面作出分析,希望法院系统尤其是巡回法庭内设机构改革有所裨益。
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扁平化管理模式实行现状为研究对象,研究其扁平化改革实施五年以来在其管理模式的情况。笔者主要依据管理学、组织学等、法理学等相关理论,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法、问卷调研法、访谈法及数据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首先梳理出巡回法庭目前扁平化管理模式具体做法及实施现状,接着研究目前存在的管理中的问题以及由于扁平化管理导致的其他问题并找出背后的原因,积极借鉴域内外先进经验,提出对巡回法庭扁平化管理的改进意见。
通过研究发现,从法院现实需求、价值目标及司法独立三个方面来看,扁平化管理理论确实与高效司法、公正司法有着高度的契合,其对于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有着战略意义。但在实践中,由于筹备时间短、配套制度不健全、人员及落实偏差等因素在运行中也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如人员选任持续性及知识背景问题、层级减少后的工作积极性问题以及审判扁平化中放权后的监督问题等有待进一步完善。
结合域内外经验及巡回法庭实际,本文从三个角度归纳出扁平化管理模式的建议:一是整体性管理上,构建行政与审判双轨制运行机制、在内部形成学习型组织、提高各岗位素质;二是行政管理上,合理配置领导类型及任期、根据职位不同建立多元管理机制以及建立最大限度整合人力的“三项工作机制”;三是在审判管理上,强化审判权两个主体管理职责、促进信息化技术与审判管理高度融合。
任何法院的管理改革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它涉及到人员、体制、外部关系等方方面面的联动改革,需要有长远的战略性规划。本文创新点在于试图从传统法院科层制与巡回法庭扁平化的管理模式对比中,分析扁平化对于巡回法庭及法院系统的积极与消极方面作出分析,希望法院系统尤其是巡回法庭内设机构改革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