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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7年1月1日起,中国A股上市公司正式采用2006年2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由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构成的新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新准则提到了以控制为基础的特殊目的实体合并,从而使得特殊目的实体这个曾经对整个世界经济发生过巨大影响的金融工具正式登上了中国会计实务界的舞台。
特殊目的实体,通常指企业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成立的单独法人实体,以便完成自身的某些特殊需要或者间接达成某些目的。特殊目的实体是国外发达金融资本市场下普遍运用的一种金融工具,一般用来实现诸如表外融资、隔离风险、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规避法律法规约束以实现间接控制等特殊经济目的。
本文结合中国会计准则和指南、国际会计准则以及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的相关内容,通过一个发生在浙江某民营企业去香港上市项目中的真实案例,讨论在中国民营企业实际操作中出现的以融资为目的之特殊目的实体的确认问题。
由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现现有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比较宽泛,缺乏可操作性的指导,使得指南本身并未发挥出指导实际会计工作的功能。因此,本文建议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者利用先进理念结合中国特色的实际情况,考虑中国当今经济环境中企业的实际融资渠道情况和特征,以及他们可能出现利用特殊目的实体作为融资平台的原因,制定和颁布能够解决以融资为目的之特殊目的实体确认问题的准则或者指南,给广大会计工作者提供有力的工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