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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作为我国重要的能源,开采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由于煤炭开采是一项危险性很高的产业,因此,在煤炭开采过程中,始终伴随着影响矿工身体健康乃至生命的安全生产问题。我国煤炭需求量大,年需求量约为36亿吨,为世界第一。煤炭在地下生成,条件复杂,我国大部分煤矿采用地下开采,相对于露天矿开采,工人在有限的空间作业,受采光、复杂地质环境的影响,危险性更大。我国现有煤矿约1.6万个,在现有的煤矿中,小煤矿约占90%。由于小煤矿开采方式落后,技术设备条件差,效率低,人员密集,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也给政府监管带来困难。从建国初期到现在,我国政府一直十分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近年来,虽然我国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好转,但依然没有走出安全生产事故高发多发态势。这表明我国现行的煤矿安全监管体制还不能适应我国煤炭行业发展的要求,还存在诸多弊端和缺陷。现阶段,煤矿行业人才短缺,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对安全生产设备投入不足,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地方政府管理不利等也是产生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原因。煤炭是保证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能源,而政府行政监管又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因此,完善我国现行的煤矿安全生产行政监管体制成为我国政府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本文从行政管理体制基本要素角度,对我国煤矿安全生产行政监管体制进行尝试性研究。首先,通过对我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现状的分析,力图查找出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原因。其次,从建国以来我国煤矿安全生产行政监管演变过程,阐明我国现行煤矿监管体制格局,找出行政监管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三,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梳理了美国、澳大利亚、南非等国家煤矿安全行政监管体制的成功经验,并得出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第四,针对上述问题,以行政管理和政府监管理论为基础,运用经济监管与社会监管、市场监管与政府监管等理论,论述对我国煤炭行业实施行政监管的原因和必要性。最后,根据我国众多煤炭企业的实际安全生产状况以及我国政府对于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政策和方针,提出了我国煤炭安全生产行政监管体制需建立“、旷工自律、企业负责、地方政府管理、国家监管、社会监督”的监管体制新格局的结论。并根据新的监管体制格局提出完善运行机制的对策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