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认,直接追索公司背后成员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这一制度起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流行于20世纪初的英国和德国,日本也于20世纪50年代开始施行。它通过对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在运用中产生的负面影响进行事后补救,有效的实现了矫正的公平,以此推动公司制度的发展。在我国,也出现大量的滥用公司法人格的现象,而且同时我国的法律没有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明确规定,因此研究这个制度并吸收到我国的立法中非常有现实意义。基于此,本文探讨了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分析了在我国确立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并对在我国确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议,宗旨在推动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 公司法人格的基本特征可概括为独立性和平等性。其中,公司法人格的独立性是公司法人格最本质的特征,也是法人制度精髓在公司领域的表现。公司法人格的平等性是指公司作为法律主体在其主体资格上与其他主体是平等的,或者说公司法人格与其他法律主体之人格具有共同的性质。公司法人格制度的功能一是促进经济发展,二是平衡诸方利益。同时指出公司法人格制度的缺陷所在:①公司股东优势地位滋生的危险;②公司法人制度自身隐藏的道德危险。从而指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产生的必然。 通过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一般原理的研究,阐述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特征,主要包括:①公司法人格否认是对特定法律关系中业已取得的法人资格的否认,而不是从根本上全面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②公司法人格否认是对公司法人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价值,而不是对公司法人格制度的否认;③公司法人格否认的直接后果是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追偿有关股东的责任,而不是撤消公司的商事主体资格。公司法人格制度的立法价值,是为了实现矫正的公平,达到公司法人格独立及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完善,最终实现立法的真正目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通过对原来的公司制度的完善和补充,从而推动了现代公司制度的发展。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