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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辜制度是中国古代刑事法律规范中一项旨在保护人身伤害案件中的受害人、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进而整合社会关系的制度。具体来说,当人身伤害案件发生后,受害人伤情未定,如果受害人在法定的期限(即保辜期限,简称辜限)内因该伤害死亡,对加害人以杀人罪论;如果受害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死亡或因其他原因死亡,及在法定的期限之外死亡,则对加害人以伤害罪论处。此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存在发展了两千余年。唐代是保辜制度的发展成熟时期,保辜制度得以定型化、系统化。保辜制度在宋、元、明、清继续发展,并在立法及司法领域产生了一系列重要变化。保辜制度有其深刻的思想源渊,存在自身的规律性。本篇论文共分为四章来全面系统的介绍保辜制度。第一章,为了使读者对保辜制度有一个初步了解,首先叙明保辜制度的基本原理。继而主要依从保辜制度的历史发展脉络依次介绍唐代以前的保辜制度、唐代以后的保辜制度。第二章,从法律的实体规定和具体的操作程序两个方面介绍唐代的保辜制度。由于保辜制度在唐代发展最为完备,所以这部分的内容以唐代为例详细介绍保辜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操作程序。第三章,从保辜制度的合理之处与欠缺之处两方面入手,对存在于中国历史达几千年之久的保辜制度作一全面的理性分析。其合理性主要表现在反它映了中国儒家的“无讼”思想;反映了古代社会统治阶级的“慎刑”统治理念;体现了古代刑法对刑事因果关系理论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其欠缺之处主要表现在它只注重行为结果而忽视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包含了太多偶然因素;缺乏相关配套制度。第四章,着眼于古代保辜制度与现代社会的结合。主要从古代保辜制度的谦抑价值、人道价值、权利补救价值等方面展开。保辜制度从创设起一直在中国历朝历代得到沿用和完善,不难看出,这项制度有着顽强的生命力,对于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极大的积极作用。我国古代保辜制度虽与近、现代刑法学中的诸多理论存在着较大的冲突,导致了近、现代刑法对其进行了彻底的否弃,但保辜制度作为我国刑法史上一项重要的制度,其曾起的重要作用及所具有的沿革意义是不容忽视的。从总体上讲,保辜制度是我国古代刑法中有积极意义的法律制度,作为一种优秀文化遗产,我们应将其合理成分发扬光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