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使用经营权抵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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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以其独特的制度构造,在债权担保体系中地位至为显赫,是世界各国担保法规定的重要担保方式。由于认识上的问题,我国《担保法》已经跟不上时代的步伐,满足不了社会经济的需求。其中一个问题就是新出现的抵押标的物得不到法律的认可。本文以物业使用经营权抵押为例,说明其抵押的合法性、合理性及规范性。 物业使用经营权一般是在一定期限内对房屋的出租、使用、收益和经营的权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财产权。当前的经济活动中,经营者从谋求最大化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以具有独立经济价值的权利为抵押物设定抵押的情形并不鲜见,但因为法律对该类权利抵押并未加以明确的、列举式的规定,法院多将其认定为无效,从而使正当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使正常的经济活动受到不合理的束缚,使作为最完善、最典型的担保形式的抵押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因此,在很多新的用益物权的抵押,比如物业使用经营权抵押、摊位使用权抵押、矿业权抵押、渔业权抵押等等中,作者选择了比较常见的物业使用经营权抵押权作为文章的题目。本文先从人民法院的两个案情基本相同,但判决完全相反的案例起笔,认为物业使用经营权不是债权,而是物权,是用益物权,它的性质与土地使用权相似,与法国法上的用益权相似。物业使用经营权符合抵押标的物应当具有的性质、作用,它是有独立经济价值的权利,能够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很多反对这种新型抵押权的观点中,均引用物权法定的原则,笔者从物权法定的形成条件、我国现实基础、国外经验等方面论述了物权法定原 则不能绝对化。最后,涉及到物业使用经营权抵押制度层面的东西,如抵押权 的取得、登记、实现等等,说明了这种权利抵押在实际操作上是可行的。因此 作者认为,在当前我国物权法律制度尚不十分完善的情形下,司法审判人员应 从探究立法目的着手,本着发挥法律制度应有作用的原则对新型法律关系加以 正确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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