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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与直接控制权相分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一个主要特征,董事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者,一般说来并不是公司的所有者(股东),但是公司董事熟知公司的经营信息和商业秘密,若董事从事与所任职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就会使公司丧失竞争优势,从而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多数国家公司法都规定了董事竞业禁止义务。一般说来,董事竞业禁止义务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董事不得为了个人私利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行为;二、董事不得抢夺公司的商业机会。与发达国家公司法的规定相比,我国的董事竞业禁止制度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主体范围不一致,二、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要求过于严格,缺乏必要的灵活性,三、对公司商业机会的规定过于简单,四、对董事竞业行为的界定不清晰,五、对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期限规定不明确,六、对公司归入权的规定过于简单,七、对董事竞业的批准程序规定不明确,八、对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董事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完善。本文在参考国外相关理论和立法例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董事竞业禁止制度的六项基本原则:法益平衡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淡化差别待遇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合理限制原则和可诉性原则。同时提出了完善我国董事竞业禁止制度的七条具体意见:一、统一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主体范围,放宽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的规定,二、制定判断公司机会的标准和董事利用公司机会的程序,三、明确规定离职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时间界限,四、明晰董事竞业的外延范围,五、完善归入权制度,六、规定批准董事竞业的程序和竞业董事的事实披露义务,七、增加受害公司的救济权利。通过对董事竞业禁止制度的研究,力争使立法者加深对董事竞业禁止义务重要性的认识,使我国的董事竞业禁止制度更加完善,从而更好地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