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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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作为投资领域的价格调整机制,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应用与发展,目前在我国投融资市场中已占据了重要的席位,与此同时和对赌协议相关的法律纠纷日渐增多,但是《九民纪要》出台之前,在与目标公司对赌的效力问题上未形成统一的裁判观点,《九民纪要》出台之后对这一类型对赌协议的效力进行了肯定,并同时要求目标公司在实际履行对赌义务时应分别满足股权回购或者现金补偿的前提性条件,这使投资方与目标公司间的对赌协议在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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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作为投资领域的价格调整机制,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应用与发展,目前在我国投融资市场中已占据了重要的席位,与此同时和对赌协议相关的法律纠纷日渐增多,但是《九民纪要》出台之前,在与目标公司对赌的效力问题上未形成统一的裁判观点,《九民纪要》出台之后对这一类型对赌协议的效力进行了肯定,并同时要求目标公司在实际履行对赌义务时应分别满足股权回购或者现金补偿的前提性条件,这使投资方与目标公司间的对赌协议在实际操作中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鉴于此,本文将重点结合《九民纪要》中的相关规定,按照总结问题到分析问题再到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在分析相关案例以及学术观点的基础上就该类对赌协议在履行过程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以及主要争议点进行讨论。本文共有四个主体部分:第一部分以“对赌协议”的基础理论为出发点进行概述。首先从对赌协议的概念着手,进而对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进行界定,其中指出目前相关的学说观点并未完全总结出对赌协议的特征,应将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认定为无名合同,最后在对赌协议类型划分中主要以对赌协议的主体及补偿方式为标准进行分类。第二部分梳理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间的对赌协议裁判路径的演变以及《九民纪要》的相关规定,在当前的规则指引下总结出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在履行中主要面临着减资前置程序难以完成,对回购权的法律性质认定存在分歧,目标公司破产时投资方的权利面临无法救济的难题;现金补偿型对赌协议在履行中主要面临着用于补偿投资方的资金来源受限,现金补偿与违约金混淆,缺失能否同时实现现金补偿和股权回购规定的问题。第三部分探析了投资方和目标公司在对赌协议履行过程中诸多问题产生的原因,除了投融资双方在签订对赌协议时未对相关事项进行明确约定以外,具体可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未能使投资方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司法裁判过程中对资本维持原则的理解及适用过于僵化,对投资方身份的判定存在一定的误区等方面进行分析。第四部分针对投资方与目标公司间对赌协议履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最新的《公司法(草案)》中的相关规定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解决对赌协议中的问题,但是也有其不足之处,因此本文结合该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建议区分适用减资的强制性规定,设立可转化的优先股制度,将资本公积金纳入义务履行范围,在《公司法》中设置有关对赌协议的特别规定,以保护投资方的利益诉求;第二,创新裁判路径中对资本维持原则的适用,建议吸收借鉴域外经验以清偿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作为能否履行的判断标准,由目标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履行能力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以达到实质性审查的目的,以分期支付这一持续性义务作为履行方式,最大限度促进目标公司顺利履行对赌义务;第三,由于对投资方在对赌协议中身份的判定较为复杂,且尚存在较大争议,为弥补法律的滞后性,建议可以先从司法解释性文件及指导案例着手对涉及投资方身份认定的相关问题进行统一,明确司法系统内部的裁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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