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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的快速发展与革新直接影响了经济运作方式,引起了商业环境方向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企业,尤其是跨国集团公司采取数字化、信息技术的方式发展生产。不仅如此,数字经济的发展也掀起了国际税收领域的变革。在2013年7月,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针对目前数字经济的发展情况以及数字经济下出现的避税问题,发布了关于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报告,即BEPS报告(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并且在2017年12月,OECD还针对性的修订《关于对所得和资本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OECD税收协定范本),旨在应对因数字经济的发展而引起的国际税收问题。而其中涉及到了一类关键问题即是常设机构的认定与利润归属问题。常设机构的税收问题一直属于国际税法领域中的基本内容,并且其利润的归属不仅涉及到常设机构所在国,即收入来源国的税收权益问题,也涉及到常设机构总公司居民国提供税收豁免以及防止双重征税的问题。而认定常设机构的存在是来源国征税的基础;寻求常设机构利润归属方法确定常设机构利润归属则是常设机构认定后必须解决的另一层面的问题。因此,本文通过比较分析以及案例分析,主要对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方法的发展与确定进行研究,并着重解决以下四个问题。(1)传统常设机构利润归属方法的比较。(2)明确数字经济下,新型常设机构的产生对常设机构利润归属方法带来的挑战。(3)明确在数字经济下,比较分析各国基于不同的发展,对传统的常设机构利润归属方法,尤其是OECD授权的方法的不同态度。(4)面对数字经济的发展,提出建议,推动常设机构利润能归属方法所面临困境的解决。因此,本文对应的将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方法的基本内容,并对比分析不同的常设机构利润归属方法。早在20世纪初期国际联ā通过的《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草案》初步确立了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方式,被作为是常设机构利润归属方法的起源。后续经过不断的发展,OECD正式的在2008年版税收协定范本规定了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所遵循的方法原则。随着时代的发展与经济形势的变迁,OECD一直致力于紧随经济变化,调整国际税收规则,尽力协调并解决目前国际税法中所出现的双重征税与双重不征税问题的演进,并协调维护国家间税收权益。因此,OECD税收协定范本一直处于不断更新的状态,并在2010年和2017年的修订版中对常设机构的认定与利润归属方法进行了修改。由于OECD税收协定范本并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协定的适用也会因签署协定的缔约国的国内法所规定的条约的适用规则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因此,并不是所有OECD成员国都统一适用最新版本的OECD税收协定。实际上,就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方法而言,OECD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始终都是独立交易原则(ALP,arm’s length principle),将常设机构在利润归属的层面上假定为独立企业。但是,由于不同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以及早期跨国企业常设机构对“物理存在”的依赖性,使得在不同的税收协定范本所适用的独立交易原则的贯彻程度有所不同。也就是说,在对独立交易原则的不同适用程度的基础下,2008年OECD税收协定范本是对常设机构有限的独立性假设;而2008-2010年之间,OECD2008年税收协定范本注释的采取的是扩张的常设机构独立性假设;而在2010年税收协定范本修订之后,则是完全的贯彻了独立交易原则,采取不受限、完全的常设机构独立性假设。由于上述常设机构独立性假设程度不同的情形,因而在具体的常设机构利润归属方法的适用上存在较大的区别。具体主要体现在名义费用的扣除、仓储类常设机构利润归属方法不同的特殊化处理。此外,除去OECD所倡导实施的常设机构利润归属的直接法之外,OECD也提及了其并不推荐实施的非直接法。但是UN基于对常设机构独立性假设的批判,对应的提出非直接法,比如公式分摊法适用的可行性。第二部分主要分析在数字经济的背景下,现有的常设机构利润归属方法所面临的挑战。数字经济的发展最直接的表现就是高速的流转使得传统意义上常设机构的“物理存在”概念不断弱化,并推动了生产的非物质化与职能的分散化以及供应链的创建与服务的流转。因此,传统的常设机构利润归属方法在应对数字经济的变化时漏洞百出。具体常设机构面临的挑战可以分为三个方面。第一,数字经济的发展推动了OECD范本的修订,使得常设机构的概念发生变化,OECD采取“重要经济存在”作为认定常设机构存在与否的标准。这就使得原本被跨国集团作为避税手段的常设机构的范围扩大。而对这类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方法的确定,存在一些与功能独立实体法项下的不同之处。第二,数字经济的发展也使得常设机构对“实际的地理位置”与“物理存在”的依赖性降低,多数跨国集团利用信息技术提供数字服务,并且避免了在东道国设立物理存在的必要性。但这并不代表常设机构的不存在,而只是转化为数字化类型的常设机构。传统AOA方法进行利润归属的基础是立足于常设机构的物理存在,因此如果不寻求新的解决办法,确定这类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方法,则最终会导致不同税收制度下各国之间的税收权益的失衡,使得税率稍高的国家失去大范围的税收利益。第三,由于数字经济的发展尚未在全球范围内达到成熟,各个国家的数字化程度各不相同。加之各国税制差异,为维护本国的税收利益,各国对常设机构利润归属方法均持不同意见。这一问题如果无法得到妥善的解决,则很有可能使得数字经济导致的税收利益失衡的国家采取激进或者单方面的税收措施,从而引起严重的双重征税等问题。第三部分则是根据上文提及的数字经济下常设机构利润归属面临的挑战,针对性的提出应对的建议与对策。首先,数字经济推动了OECD税收协定范本的变更,并且为了防止跨国企业采取人为手段规避常设机构认定而扩大了常设机构的范围。因此对于常设机构范围扩大后,被纳入中的传统型数字经济企业的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方法的确定提出相应的建议。其次,对于数字经济下常设机构物理存在的弱化,新型数字经济企业的常设机构的产生使得独立交易原则与AOA方法无从适用。因此,建议对于这类数字常设机构,通过对其实际价值链进行分析,结合积极消费者价值与数据价值,分析这类常设机构应当适用的利润归属方法。最后一部分,针对数字经济下常设机构利润归属所面临的困境,落脚到我国未来如何应对这些难题。针对我国目前法律文件中所规定的常设机构利润归属方法,即初具雏形的公式分摊法的不足之处,结合数字经济下企业价值创造的特点,对应的提出未来我国常设机构利润归属方法的应对策略:即在明确“重要数字存在”这一概念的基础上,将其与公式分摊法相结合,在确定分配因素时充分考虑用户的价值创造功能。此外,建议我国在法律文件中明确功能独立实体法的适用,并对其进行调整,融合价值链分析法,确定常设机构的可归属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