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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进步,有病就去看医生已经成为人所共知的常识,但由于多种多样的原因,医生与患者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也越来越多,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医患纠纷,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正是从这一社会的实际出发,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我对与医患纠纷有关的法律问题做了一些思考。这种思考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方面就是如何预防医患纠纷的发生,首先我分析了医患纠纷的法律性质问题,并得出了医患纠纷应适用民事法律来调整的结论。然后我分析了医生,患者,医疗机构之间的关系及责任划分,提出了引入诊疗服务合同,事先将产生事故的责任承担方式进行约定,尽量的避免医患纠纷的发生。最后,我提出了初步的解决方案。对医患纠纷问题第二方面的思考集中在法院审理医患纠纷案件遇到的几个问题,包括一是如何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我觉得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兼顾医患双方的利益。二是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应该体现法律对公平与效率的追求,同时法官不能僵化的理解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具体的我又从医疗纠纷的界定,医疗界对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强烈反应,正确理解医疗纠纷举证倒置原则及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深远意义四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论述。三是关于医疗事故的鉴定问题。包括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效力问题和医疗事故鉴定与法医鉴定之争问题。具体的讲,医疗事故鉴定应当经由当事人质证和认证,由法官确定其法律效力,其结论不应必然被法庭所采纳,并且它也不应做为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唯一依据,在有些情况下即使没有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也应直接认定侵权责任成立。法官在主持案件审理时面对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有所作为,以查明事实真相,正确适用法律,解决医疗事故鉴定与法医鉴定之争问题。四是引入专家辅助人参与到医疗纠纷诉讼中的问题。法官可以借助专家辅助人的力量来弥补自己医学专业知识的不足,但同时也要防止专家辅助人运用个人的判断成为当事一方的代言人。五就是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如何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这个问题的难点一是如何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在当事人中确保公平,至少要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二是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如何确定。三是难以准确计算所应支付给患者的实际医疗费用总额。最后,我对全文做了回顾,希望我的思考能为预防和解决医患纠纷问题有所帮助,能为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