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空船共损条款规定于船舶保险条款中共同海损与救助条款中,其必要性体现在对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均有益处。空船共损是指在船舶空载航行时并无其他利益分摊方时,应当符合共同海损的部分要件:存在危险、行动是有意和合理的、费用是额外的并且行动是成功的。该情形下,保险人将之视为"共同海损",并根据共同海损理算予以赔付。在本文中,笔者主要运用文献分析、比较分析、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等方法对船舶保险条款中空船共损条款的相关问题进行较为系统的探究分析。除了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通过空船共损与共同海损的区别与联系进行分析并阐述其基本内容得出空船共损的概念,空船共损是船舶空载情形下被视为共同海损的情形。并通过陈述空船共损条款对保险当事人的必要性以及其作为特殊的降低风险机制和对惯例的归纳与总结体现该条款存在并应当予以研究的必要性。第二部分,笔者通过阐述美国法下及英国方面对空船共损所秉持的观点,即美国认为空船共损是真正的共同海损,而英国方面只是以特约条款的方式接受这一概念,最终认定空船共损是海上保险法中对被保险人的约定性保险赔偿。第三部分,笔者提出空船共损在认定中存在的争议问题。首先,结合各国观点以及太安船务公司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一案,说明空船的确定标准以及认定空船航程的举证责任存在争议问题。其次,提出空船共损与其他损失在适用时的区分问题。第四部分,笔者通过上述问题的分析,结合我国船舶保险空船共损条款的规定,向我国船舶保险空船共损条款提出完善建议,第一,对于空船的确定标准应当添加"未出租"这一条件,并加入有租约船舶在其预备航次中承租人尚未受益之情形;第二,在空船航程认定时明确举证责任,以期实现更为公平的结果;第三,明确空船共损与救助、救助费用及施救费用之间的关系,使该条款适用条件更为明确。总之,空船共损条款从保险人及被保险人角度而言,均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应当予以完善。笔者认为应当从空船确定标准、空船航程认定举证责任以及实践中与相关情形区分三方面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