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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日刑法理论中,与犯罪对象相关的是保护客体和行为客体。财产犯罪的对象通常所讲的是钱财、物品等,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的公私财物的内涵和外延都在发生变化,财物不再简单得指有体物。有体性说、管理可能性说、事务管理可能性说都对财物的认识有不同看法。并不是所有的财物都能够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应当从其自身的特点出发,来界定其是否能够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20世纪中后期发展起来的互联网经济,衍生出来的网络虚拟财产正是对传统财产观念的一种挑战,对于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保护的财产,目前学界有肯定论和否定论两种相对的观点。对于不动产是否作为财产犯罪对象,不应该盲目地坚持否定说,而应当分析财产犯罪中具体的犯罪罪名。本文具体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财产犯罪对象概述,主要研究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等相关概念的关系,理清犯罪对象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对犯罪对象的本质特征作出正确的理解和概括。由犯罪对象引申出财产犯罪对象的概念,通过分析财产的内涵,总结出财产犯罪对象的两个前提。第二部分:财产犯罪对象的类型划分,主要从有无实体形态、是否可以移动等作为标准,对财产进行类型划分。对财产类型的划分,深化人们对财产的认识,拓宽财产的范围。第三部分:虚拟财产是财产犯罪保护的对象,首先研究虚拟财产的产生及其法律属性,其次通过司法实践中代表性的案例,来阐释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途径,从不同的判决结果,得出对虚拟财产不同的认识。以虚拟财产的特性,来阐述为何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第四部分:几类特殊的财产犯罪对象,以抢劫、盗窃、诈骗、敲诈勒索、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几个财产犯罪中具体的犯罪罪名,来探讨不动产是否能够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从人格权说、财产说出发,研究人体器官是否也是财产犯罪的对象。另外,以三个角度具体分析违禁品能够作为财产犯罪对象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