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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突飞猛进,居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但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见危不救”事件陆续见诸报端,更有医务人员“见危不救”遗弃患者的事例发生。广东佛山小悦悦事件的发生引起了社会大众广泛的关注,国民道德是否呈现滑坡,“见危不救”是否应入罪,道德入罪是否会带来刑罚泛滥,讨论声此起彼伏。笔者冷静思考,细致分析。比较国外立法模式,立足于本国国情,分析研究了道德义务法律化的途径,为紧密生活共同体间“见危要救”提供作为义务。进而使紧密生活共同体间“见危不救”入罪成为可能。对于医务人员“见危不救”,笔者比较我国刑法现有罪名,发现纯在立法空白因此建议增设医务人员“见危不救”罪,从而达到完善规范的目的。本文通过四部分进行深入细致的探讨:第一部分,笔者通过对危害行为的正本清源,引出不作为形式的危害行为。分析不作为犯的构成条件,从而突出不作为犯的核心是作为义务。比照传统形式的作为义务学说,笔者进行重新归类。对于道德义务能否成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笔者比较正反两方观点,从立法、司法角度出发,否定道德义务能够成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第二部分,以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区分为前提,笔者试图分析道德义务法律化的途径和界限,提出特定底线道德义务法律化后,可以成为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通过例举各地道德义务法律化的实践为下文提出我国增设紧密生活共同体间“见危不救”罪提供参考。第三部分,笔者通过第二部分的论述,提出紧密生活共同体间“见危不救”入罪的必要和可能,并对紧密生活共同体的构成做出界定,从而划定犯罪圈起到避免刑罚泛滥的作用。其次,笔者通过比较我国刑法中的玩忽职守罪、医疗事故罪以及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发现我国刑法对调整医务人员“见危不救”存在立法空白,而医务人员救死扶伤是其应尽的职责,故而提出设立医务人员“见危不救”罪的必要和可能。并分析,医务人员单纯的拒绝诊疗和医务人员遗弃病患行为的区别,为下文的立法建议做铺垫。第四部分,笔者提出在我国刑法总则部分明文规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构成,并增加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在构成要件上具有等价值性的条款。在刑法分则中,增设紧密生活共同体间“见危不救”罪和医务人员“见危不救”罪,并提出具体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