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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这几年比较频发的案件。在这中间有中小企业缘于贷款难而走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道路,比如孙大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也有一些企业以“理财之名,行融资之实”,比如德隆系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当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身的不确定性也难辞其咎。这些问题都让原本沉寂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时变得非常“火爆”,也让我们对这一罪名的一些问题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事实上,弄清这一问题有助于我们明晰地区分罪与非罪,此最与彼罪。更为有意义的是,在金融产品创新日益加快的今天,如何区分创新的金融产品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也显得很有必要。同时,对于本罪的一些基本问题,还存在诸多争议和不清晰的地方,因此,很有必要对此进行进一步的梳理和探讨。本文的写作思路大概是这样的:第一章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了分析,试图进一步弄清楚“非法”的内涵与外延,对非法“吸收”的两种方式做了分析,特别是变相吸收的行为样式。针对不确定的“公众”,我们建议从特征入手来把握。第二章对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作了探讨。按照多数学者的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但事实中,确实出现了一些地方信用社因高息揽储导致严重后果被银监会撤销的例子。因此,通过分析,我们认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原则上也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三章主要探讨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别形态。首先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性质,即究竟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对这问题的探讨将有助于理解本罪的犯罪停止状态。即本罪到底存不存在未完成形态?如果存在,究竟存在那些类型的停止状态。然后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做了简单分析。对于罪数形态,主要分析了相关犯罪的牵连犯和数罪形态。第四章接下来分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定问题。主要是针对实务中容易混淆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试图去区分二者,避免民间借贷滑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深渊。接下来论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与联系。包括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