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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平指公平、正义,可引申为“自然正义”的原则;在法律上,本着“自然正义”的原则对主体法的严格予以修正形成的判例或规则,叫衡平法。英国衡平法是英国法律体系的重要历史渊源,它的特别之处在于,不仅发展出实体和程序规则,而且有专门的司法机构——大法官庭与英国的主要司法机构——普通法法庭相并存。 衡平法的萌芽早在12——13世纪就出现在普通法的案件中,如对用益权、抵押的保护,特定执行、禁令及起诉书的使用等。尽管其原则零散、模糊,且有赖于普通法法庭的司法手段予以实施,但体现了衡平法的权利、程序和救济的特征。这时期衡平法的萌芽为后来大法官庭的衡平司法奠定了实践基础。 两个因素促成了衡平法的产生。一是社会原因。14、15世纪资本主义的出现及由此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动荡亟需新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二是法律上的原因。这时期英国的主要法律——普通法由于种种原因走向僵化。这样,有人因普通法实体内容上的缺陷得不到救济或足够的救济,也有人因普通法程序规范上的缺陷得不到公正对待。当时,失望的当事人向国王及咨议会上诉,请求国王于普通法外施思,予以救济。大法官作为王室令状的发行者和咨议会的首要成员,承担了对请愿处理的大部分。1474年,他以自己的权威发出训令,他的官署,也就发展成独立的衡平法庭——大法官庭。在大法官司法过程中,不同于普通法实体与程序规则的衡平法规则形成了,衡平法成为与普通法并行的法律。 16和17世纪上半期是衡平法的重要发展时期,由于这一时期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和专制王权对大法官庭的支持和保护。衡平法的发展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大法官庭的组织规范化,副官和文书的职责更为明确;二是大法官庭的世俗化,尤其是大法官由律师担任,使大法官庭作为一个常规法庭更为成熟;三是衡平法的司法范围进一步确定,衡平法的实体规则也由此初步体系化;四是这一时期,衡平法的独立地位得到了进一步巩固。 衡平法不仅在英国法律史,而且在整个英国历史上都有深远的影响。衡平法的产生及早期发展,推动了资本主义的发展及英国向近代的转型。法律上,首先,衡平法补充了普通法不足的权利、程序和救济,并带动了普通法的改革;其次,衡平法及衡平法庭的产生,健全了英国的司法双轨制,为英国法律带来弹性、活力和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