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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以来,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加快。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缩称“SPV”,后文将统一称“SPV”)因能够实现真实销售和破产隔离而备受重视。鉴于SPV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重要性,本文以“资产证券化SPV法律制度研究”为题,在介绍完资产证券化SPV一般理论后,主要考察有关SPV的法律制度,分析不同SPV在我国法律制度下存在的问题和成因,并结合域外SPV相关制度的经验提出了为资产证券化SPV专门立法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来实行SPV多轨制发展模式的建议。第一部分是对资产证券化SPV一般理论的概述。本部分首先介绍了资产证券化SPV的内涵,包括介绍资产证券化SPV的法律定义和由此引申得出的SPV的特征。然后对国际上SPV组织形式的分类进行了简述。最后就SPV的风险隔离作用的实现(通过破产隔离和真实销售)进行了详细论述。第二部分是对我国资产证券化SPV制度现状进行考察。本部分包括对我国SPV现有规则进行的考察(对SPV从设立、发行证券、内部治理、退出等方面进行考察),也包括对拟引入的公司型SPV和合伙型SPV在我国法律制度下面临的障碍进行考察,并从市场发展程度和法律制度方面寻找成因。此部分主要是发现问题并为后文完善SPV制度提供思路。第三部分是对域外国家SPV法律制度经验进行借鉴。此部分介绍了美国、日本、韩国等国SPV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从中得到一些完善我国SPV制度的启示:我国可以实行SPV多轨制的发展模式,以专门法立法先行或完善配套规则相结合的方式,从宏观及微观层面对涉及的具体规定进行完善。第四部分是笔者结合前述分析给出的建议。笔者认为,为了让不同形式的SPV优势尽显以促进资产证券化发展,就需要完善法律制度建设,主要针对第二部分不同SPV存在的问题及对第三部分域外制度经验的借鉴,从两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建议:一是为资产证券化SPV立专门法;二是完善资产证券化SPV相关配套制度。这其中包括:完善信托法相关规定、完善公司法引入公司型SPV、完善合伙企业法组建合伙型SPV、完善债权转让登记制度等配套规则。